1、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问:这条是什么意思啊,能举一个现实中的例子吗?
2、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问:这条是什么意思啊,责任还可以选吗?能适当举一个例子吗?
3、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问:怎么能这样规定呢,没有单证就领不到货,货损失了怎么能不算出卖人的呢?
4、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问:这个产权分界处通常是在哪儿呢?变压器吗?
5、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问:如果这个赠与是属于救灾、扶贫或是经过公证又符合这195条的规定,那可不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呢?
6、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问:凭什么这样规定,难道不是多式联运的就不可以转让了吗,这样规定是为了什么?
请高人解疑答惑,最多能详细点,问题比较多,麻烦了,再加100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