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如题所述

1、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因此用益物权被称为“他物权”,以相对于所有权的“自物权”。 

2、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虽然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保护并合理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不得损害其权益。

因此,用益物权是只具有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定限物权”,区别于所有权的“完全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 。

用益物权对物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对所有权的权能构成限制,在行使上也具有优先性,即使用益物权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用益物权人仍可对抗新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或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 

扩展资料

根据《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4.地役权是指依合同约定,土地上的权利人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成立,以有两块土地为必要,享有权利的土地称“需役地”,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用益物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所有权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1-01

关系如下:

1、用益物权是一种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被称为“他物权”,这不同于所有权的“自物权”。

2、用益物权是区别于所有权这个完全物权的受限制的物权

虽然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

用益物权在行使上具有优先性,即使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

扩展资料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相关情况

1、用益物权的组成主要包括: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③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④地役权

依合同约定,土地上的权利人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成立,以有两块土地为必要,享有权利的土地称“需役地”,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

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

①一般方式

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如因先占、建造取得一物的所有权。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所有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②特殊方式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用益物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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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10-22

一、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积极权能和在法律限制内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财产(一般为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他人所有物为使用、收益,旨在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我国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二、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1、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因此用益物权被称为“他物权”,以相对于所有权的“自物权”。 

 2、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虽然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相对于所有权的恒久性,用益物权的行使具有期限性,期限届满,用益物权人应将占有、使用之物返还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保护并合理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不得损害其权益。因此,用益物权是只具有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定限物权”,区别于所有权的“完全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 。

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用益物权对物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对所有权的权能构成限制,在行使上也具有优先性,即使用益物权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用益物权人仍可对抗新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或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 

第3个回答  2013-12-12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只能简单的说说。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所有权是对自己物的占有、支配和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相对于用益物权其权利范围更完整,更完全。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派生的权利,是基于他人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使用、利用他人物权所获得的权益。
  所有权是绝对的对世权,除所有人之外的所有人均对所有权人负有法律义务,而用益物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具有一定的相对性,是相对于他人物权所享有的物权,离不开他人权益作为基础。
  因此,所有权的行使不需要他人的配合与同意,而用益物权的行使需要得到他物权人的配合、支持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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