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搞清楚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性:一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是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另一方同意。
翻译过来就是说,这笔钱是用来供家庭使用或者虽非共同使用,但我同意借的。
明晰这个概念,那就好办了。
一、赌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情形一,丈夫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此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 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借债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且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是违法行为,赌债为非法债务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所借债务是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二、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譬如情形二,丈夫为别人担保的钱,不管你当时知晓与否,这50万元均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实理解这点非常容易,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是债务用来共同开支,夫妻一方担保的债务并未对家庭做出任何贡献,故而不可牵连未担保方。
三、夫妻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债权人借钱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债权人无效
情形三,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二娃和翠花可以约定,二娃借的债务由二娃个人来偿还,与翠花并无关系,这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是有效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约定也仅只能约束二娃和翠花,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所以王大头仍可以找翠花要这个钱,注意!!!如果王大头在借钱的时候就已经知道了此夫妇约定了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对不起,这就表明你尊重二者约定,此后就只能找借款方要钱了。
四、通过离婚形式,恶意转移财产无效
情形四,约定了离婚后的债务承担方式。借钱投资,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答案是肯定的,你想想,投资是一个家庭的事嘛,赚的钱肯定会用来帮补家用。又有人会说,那赌博赚的钱也可以是家庭用呀,为什么就不是共同债务了呢,抱歉,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偿还的义务。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二娃和翠花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债权人。所以,大头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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