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亲属为抗日离休副县级老干部,原单位是县办大休厂担任领导。我想问一下,在其去世后,应给几个月的工资。我们这有说10个月的有说20个月的。有人说只有公务员才是20个月的,但其离休时还没有公务员一职呢,抗日的没有特殊对待吗?其家属在其去世后有什么待遇没有?其本人也是有残废证的伤兵,去世后还另外给钱吗?请详细回答一下,最好可以告知我在哪个网站上可以查到文件。对了,我是吉林四平的,我不知和地区有无关系。
不是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