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如下:
1、下列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6、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E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7、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8、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转让成立的条件:
1、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