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有哪些程序上的错误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01-12
第一:公安局作出的"对何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因为何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法院在立案后,"认为该案情简单...."是错误的,因为案情不能说简单,既然是刑事案件,就应当由刑事审判组审判长带头审理;第三:"而将该案附带民事诉讼交由本院的民庭来处理"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受害者因为被告人的的行为导致伤害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由刑事审判组一并审理,所以法院这样做是违法的;第四:"告知吴某应在20天内结束本案的审理",因为案件何时了解谁都不可能说清,所以规定几天审理完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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