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本案应当由哪一级人民法院一审,为什么? 2、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被告人袁某,男,35岁,原系北京市海淀区一造鞋厂工人。被告人邵某,女,20岁,原系四川省襻枝花市某乡农民。袁某和邵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相识,后两人越来越熟,都想找一条容易赚钱的途径,经过反复考虑,认为
想来北京打工的人很多,所以就采取欺骗的手段,以帮人家介绍工作为名干起了拐骗女青年的勾当。由邵某出面,先后在成都、重庆火车站等地拐骗15至22岁的女青年十余人,然后交给袁某、卖往江苏、山东、河南等地,共得赃款一万余元。同时,邵某还怂恿、帮助袁某将被拐骗的八名女青年强奸。根据群众的举报,海淀区公安局在袁某和邵某在一次行骗时当场将两人抓获。在侦查过程中,海淀区公安局发现邵某已怀孕四个月,便让她作了人工流产。
一审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也供认不讳,故意故以强奸、拐卖人口罪判处袁某、邵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袁某不服此判,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将有关袁某的卷宗材料移送给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理,改判袁某死刑。问题:
1、本案应当由哪一级人民法院一审,为什么?
2、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1、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原因是该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可能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依照刑诉法有关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2、本案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主要是二审改判死刑,按照刑诉法规定,上诉不加刑。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一审量刑畸轻,可以发回重申,由一审法院改判,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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