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行政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16条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17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案件法院管辖权问题的规定;
1.级别管辖
划分行政案件由哪级法院管辖,一般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大小,案件的重大、复杂、疑难的程度和被告单位的行政级别等因素决定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大、复杂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应根据自己诉讼案件的被告单位级别、案件的社会影响和程序等具体情况选择向哪一级人民法院去起诉。例如:如果起诉某市公安局,原告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即可;若要状告铁道部,就要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地域管辖
一般而言,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对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均可向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原告可以向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例如,浙江温州人刘利威常年在北京丰台区做服装生意,他因醉酒闹事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5日,他对处罚不服提起诉讼,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还可以到其常住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羁押地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的所在地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