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的案件 B地区行政公署复议改变县政府处理的案件 C基层海关处理的案件 D国家职能机关处理的案件
哪位大侠可以解释下B项为什么不选啊
So?B的管辖机关应该是什么呢?是省政府的管辖法院还是什么 ???
追答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追问啊?完了 彻底蒙了 怎么又是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了 能否详细的说说 麻烦大神了 小弟实在是才疏学浅 还望不吝赐教!
追答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就是基层法院,因为这种案件一般不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一般是由于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后(限制人身自由地也被视为原告所在地)
地方行政公署是派出机关,他的行为受诉方应该是省政府?B能否深入解答一下 不太明白
追答行政公署虽然是省政府的派出机关,但它却能够独立行使权力,所以也是一个行政主体,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时能够以行政公署为被告,因为其不属于一级政府(没有与其平行的人大),所以也不属于高院有关管辖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以,从立法上来看,管辖法院是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至于合不合理是另外一回事。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地区行政公署复议改变了县政府的行为,属于复议改变案件,理应由行政公署级别的法院管辖吧?那个 还有县政府处理的案件不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求解 谢谢
追答核心在于:
县政府不是案件的实施者,而是裁决者。地区复议改变的是县政府的裁决行为,而非实施行为。而案件的管辖范围在该县,因此理应由县一级法院受理该案。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被告为县政府不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么? 裁决行为和实施行为有什么区别啊?麻烦解释一下 谢谢
追答我个人认为,县政府是该案的裁决者,而非案件当事人,县政府是作为仲裁方涉入该案的,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是判决县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而是案件当事方的行政违法行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