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下列哪些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进行审理?

A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的案件 B地区行政公署复议改变县政府处理的案件 C基层海关处理的案件 D国家职能机关处理的案件
哪位大侠可以解释下B项为什么不选啊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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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18
行政公署为派出机关,而B选项中 行政公署复议改变了县政府处理的案件,被诉的主体就应该是做出复议改变的机关。但是行政公署为行政主体的并不是说它是县级以上政府。而它应该是政府的派出机关追问

So?B的管辖机关应该是什么呢?是省政府的管辖法院还是什么 ???

追答

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追问

啊?完了 彻底蒙了 怎么又是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了 能否详细的说说 麻烦大神了 小弟实在是才疏学浅 还望不吝赐教!

追答

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就是基层法院,因为这种案件一般不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一般是由于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后(限制人身自由地也被视为原告所在地)

第2个回答  2015-04-23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3个回答  2014-01-16
地区行署不是一级政府,只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所以不属于人民政府的范畴。追问

地方行政公署是派出机关,他的行为受诉方应该是省政府?B能否深入解答一下 不太明白

追答

行政公署虽然是省政府的派出机关,但它却能够独立行使权力,所以也是一个行政主体,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时能够以行政公署为被告,因为其不属于一级政府(没有与其平行的人大),所以也不属于高院有关管辖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以,从立法上来看,管辖法院是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至于合不合理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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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4-01-14
由于该案被县级政府第一次受理复议,所以理应由县一级法院受理诉讼请求。追问

地区行政公署复议改变了县政府的行为,属于复议改变案件,理应由行政公署级别的法院管辖吧?那个 还有县政府处理的案件不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求解 谢谢

追答

核心在于:
县政府不是案件的实施者,而是裁决者。地区复议改变的是县政府的裁决行为,而非实施行为。而案件的管辖范围在该县,因此理应由县一级法院受理该案。

追问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被告为县政府不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么? 裁决行为和实施行为有什么区别啊?麻烦解释一下 谢谢

追答

我个人认为,县政府是该案的裁决者,而非案件当事人,县政府是作为仲裁方涉入该案的,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是判决县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而是案件当事方的行政违法行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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