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我值班时弄丢了公司的物品,拿了别人的东西充当我这个班次的物品’对我进行处罚和要求赔偿,公司是否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是我弄丢的?以及提供证据证明我拿了别人的东西?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这样诬陷我,并且在我不知情和我不服这种决定的情况下,单方面做出的决定,是否构成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以及侵害了我的人生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