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双方已经离婚的,是以协议离婚的如有对抚养费和探视权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来履行;如果是诉讼离婚的,按照法院出具调解书、判决书的来执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对抚养费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首先双方可以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的抚养费,但是这并不影响因孩子的实际需要增加后同时请求对方另行支付抚养费。即使父母离婚后,也是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抚养义务不会因此消失,依然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如果不支付或者支付的抚养费已经不足以满足实际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按照约定或者请求变更抚养费,双方可以协议或者向法院诉讼。然而对于探望权,这是父母的权利,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义务、履行探望权是父母的权利,这并不能因为一方未履行义务而剥夺其权利。其未支付抚养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得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对方仍然不履行的,也可以再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因此不配合协助探望的,对方同样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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