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票据法引发的问题?

陈某曾在赵某经营的商场任会计,后因工作不力被赵某解雇。陈某怀恨在心,离去前趁机窃取赵某的支票一张。之后陈某私刻并加盖赵某的印章后 ,填上支票出票日期及票据金额20万元。陈某持该
支票向A商场购物,A商场又背书转让给B公司以清偿借款。B公司持该支票向赵某的开户行提示付款时,因支票上印章与预留印签不符而被退票。银行与赵某核实得知是伪造出票,B公司于是向A商场请求支付票款。A商场以伪造出票的支票系无效票据为由拒绝。请分析:
上述支票的出票系伪造,该支票是否应当然无效?对所涉及的各当事人分别产生怎样的效力?

票据有两个权利,一个是付款请求权,另一个是追索权。票据权利丧失期限是指完失去上述两个权利的时间,而两具权限的期限是不一样的。拿支票举例吧: 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也就是说,从支票上写的日期起10日,你有权请求付款,超过后则无权。这就是付款请求权。 2、超过10天后,银行不负责帮你收款,你可以向支票的签发人请求付款。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如果支票过期,到6个月了,你再找银行、支票签发人,对方都有权拒绝付款。票据法是很深入的一个法,需要慢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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