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的办理需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另外,身份证可以异地办理。如果是首次办理身份证是不可以在异地办理的,需要回到户籍所在地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实身份证登记项目。
在前往办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薄、两张本人彩色相片(也可以在现场采集相片)和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交纳证件工本费。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身份证补办地点:
1、申领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该地区内可受理异地身份证服务的办理点
二、办理材料
交验《居民户口薄》,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三、办理流程
Step 1 :提出申请
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
Step 2 :交验材料
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
Step 3 :采集人像信息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申请表填写要求:
填写完整,不得复印
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Step 4 :缴纳费用
Step 5 :领取《居民身份证》
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的公安派出所领取证件
办证同时填写地址并缴纳费用,由工作人员将证件邮递至所填写的地址
四、办理费用及时间
1、六十日内;交通不便的地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2、每证 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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