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十级伤残等级怎么划分?

如题所述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5-07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六级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 ,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阴道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 mm3)〕;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 mm3)〕;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72三度牙酸蚀病。
八级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Ⅱ期;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6

划分标准如下:

折叠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折叠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折叠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折叠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1] 。

折叠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折叠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工作;

    社会交往狭窄。

折叠七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社会交往降低。

折叠八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远距离流动受限;

    断续工作;

    社会交往受约束。

折叠九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折叠十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鉴定标准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不实,最高法院未颁布)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已经失效)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6-09

第4个回答  2018-01-10

伤残等级分类: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1] 。

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

伤残等级1-10级怎么划分
伤残等级1-10级的划分: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表
法律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到十级伤残等级为:十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九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多缺损或畸形,有...

伤残等级1-10级怎么划分
伤残等级可以分为一级到十级,最低等级为十级。伤残等级需要根据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表规定的标准进行划分,进而确定等级的划分标准,赔偿标准以及保险条例。其中一级、二级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为:1.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

伤残等级1-10级怎么划分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规定如下: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

评伤残一至十级标准
评伤残一至十级标准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制定的伤残等级划分标准。一级至十级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伤残,其中一级伤残程度最重,十级伤残程度最轻。评伤残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为其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助。评伤残一至十级标准是根据人体受到损伤后的不同情况而...

伤残等级1-10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级伤残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 意识消失;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级伤残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 不能工作;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1. 不能...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表
法律解析: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伤残等级分为一到十级,具体如下:十级伤残:遭受器官局部损伤,形态出现异常,但未造成功能障碍,无需医疗依赖,日常生活能够自理。九级伤残:遭受器官局部损伤,形态出现异常,伴有轻度功能障碍,无需医疗依赖,日常生活能够自理。八级伤残:遭受器官局部损伤,形态出现异常...

伤残等级1-10级怎么划分
法律分析: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要看是什么情况导致的失语,根据等级划分来判断属于几级。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第五条 属于五级残疾的有: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中度...

一级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1、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三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

伤残等级1-10级怎么划分
一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___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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