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7年3月2日在该单位上的班,2018年8月中旬辞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没有和我签订任何合同,也从未交纳过一分社保,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三项赔偿,1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2两个月的经济赔偿,3补缴所欠社保,赔偿金共计三万六千元。劳动仲裁开庭前要调解,调解时对方律师提出双倍工资是有时效性的,认为我的我前五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已经过了时效性拒绝赔偿,只愿意给我两万元作为赔偿,开庭的法官也同意对方的观点,并告诉我就算是开庭判也就差不多两万五左右,我当时还特意问法官,要这么说我要是干了两年那就一分钱的双倍工资都没有了,法官肯定的回答是的,最后对方答应一次性支付两万五,我在调解书上签了字。可是回来我研究了相关法律才发现法官不知道是故意还是无意对我欺骗,并且所用法规也有很大遗漏,劳动合同法14条规定一年没有签合同则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82条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所以调解书上面少赔偿我五个月的工资,我的这种情况可以撤销调解书吗?可以的话需要什么资料?请求知道的大神为我指点,感激不尽
可以说得再详细一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