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
我在一家工厂上班,住在公司的宿舍里,宿舍内部有电脑两台,图书百册有多,其它电脑资料,光盘,生活设备等,估计价值在一万五左右。近来宿舍时常不见东西,我特意自己买了一把锁,锁在外面,但是昨天不幸被人撬开门,偷走两台电脑及几本图书,在中午回宿舍休息时才发现,为此第一时间报宿舍管理员、保安等看现场,下午保安队长等看了现场后,反映给企业,企业的答复是如此不负责任:我们只提供一个住宿房间给你,不负责保管你的财物,丢了与企业无关,自己负责。
为此我十分气愤,与他们争了半天,以报警不了了之。
在此,我想知道的是,像我这种情况,我已做好了自身的安全措施,加了锁,并锁好了门,门是被撬开入室偷东西的,企业是否有责任赔偿?赔偿多少?
今天,企业翻出以前发过的通知给我看,通知上有“企业员工宿舍贵重物品自己保管,丢失与企业无关”这一条,我想知道,这一条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有什么不符合的地方吗?企业的这一条有没有不合法?
在公司宿舍丢了东西,企业原则上没有责任赔偿。
按相关法律规定保管期间,如果公司是收费保管的,因公司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公司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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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过失规则,与有过失的要件包括:
(1)受害人或者赔偿权利人须有过失。赔偿权利人的行为虽然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如果赔偿权利人没有过失,仍不得减免责任。就受害人或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过失而言,一般来说,赔偿权利人的行为虽无须为违法,然就其为自己的利益或者在伦理观点上,应为不当的行为。故组却违法人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应不适用与有过失。此外,受害人与有过失并不限于积极作为,也可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2)赔偿权利人的行为须助成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所谓助成,是指赔偿权利人的过失行为须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共同原因,至于哪个在先,哪个在后,抑或同时存在,则在所不同。举例来说,尽管受害人存有过失,在其过失对损害的发生未予任何影响的场合,受害人仍得请求全额的损害赔偿。
相反,如果受害人的过失是唯一的原因,由于赔偿义务人的行为和结果间欠缺因果关系,故并不发生赔偿责任。所谓受害人与有过失,应包括助成损害原因事实的成立在内,并非仅以损害本身的发生或者扩大为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赔偿损失
宿舍东西丢了后 ,同宿舍的人原则上没有责任。
宿舍东西丢了后 ,同宿舍的人原则上没有责任。
在宿舍丢了东西后,如果是偷的,则应该由偷的人承担责任;如果是被他人捡到的,则应由捡到的人负责归还。如果因为在宿舍丢了东西,就要求同宿舍的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如果同宿舍的人在事前承诺帮助保管财物,或是因为同宿舍的人外出未锁门而导致被盗窃的,则可以要求同宿舍的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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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承担,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利益全面的、充分的保护。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此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各国合同法律对违约损害赔偿往往采用完全赔偿原则。中国民事立法也采用了完全赔偿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中国采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损失仅指财产损失。此外,关于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何为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更为学者之间所争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