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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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二、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坚持“规范计取,合理计划,计量支付,确保投入”的原则,并按照有关规定、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确定提取标准。
三、施工单位必须在财务中设置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科目,并且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提、使用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账,包含购买、入库、领用、回收等环节的监控及证明所投入的票据凭证资料。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建立安全费用使用监理台账。对使用安-1-
S407红安县七里坪至天台山公路改建工程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办法全生产费用所投入的设备、设施、防护用品及本办法使用范围的支出等方面,进行验收签认。
六、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据合同文件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总体使用计划,指导项目建设周期内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报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办审核,建设项目管理部审批备案。
七、施工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编制下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计划,报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办进行审核。
八、施工单位应在每月资金使用计划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经审核后方可支付。
九、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投入多少,支付多少”的原则计量。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超出合同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少于合同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单位和建设项目管理部核实,余额部分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应从计量支付中扣回。
十、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如超出,则在项目合同标的安全费用中统筹考虑,不另行补列。
十一、施工单位应每季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审核汇总表》(见附表)如实填报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清单,每项费用必须附有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经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办、建设项目安全协调部,工程部对照发票清单核实实物,据实审核计量支付。
十二、安全协调部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汇总台账,掌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情况,为建设项目管理部出具证明,准予支付安全生产费用余额或扣回多计的安全生产费用。对于进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设施由监理办及建设项目安全协调部到现场进行登记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