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与老公结婚三个月后,老公向他朋友借款30万元,他朋友叫我在借条上签字他才肯打款,于是我签了字,到后来才发现,借款人是在我与老公结婚的半年以前打款给我老公15万元并有借条,借条原件都在借款人手里,在我签字借条前几天打的后15万。我签完借条后借款人一分钱没打。我签的借条上只写现因生意需要现向某某借款30万元。一审判婚前十五万与我无关,婚内十五万是共同债务,借款人上诉要求我也负担婚前十五万,二审法官居然多次跟我商量叫我多拿出五万来跟借款人调解,那婚前十五万就不上诉我了。我无法理解二审法官的思维,二审借款人未提供出任何新证据,在我签字的借条上根本没一句话没一个字能证明该借条是补写的是我知道大半年之前就打了款的。法官的这种思维是不是因为被买通了?我败诉可能大吗?
一审只有那张借条以及打款记录为证据。二审没有任何新证据。我好迷茫,这么明显的骗签的借条,我这么个受害人,二审法官居然还想我多拿钱出来。如果我早知道他钱是早就打给我老公的,我完全没必要在借条上也签字,只有坏处没一丝好处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