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费之讼。据说,这个案子当时就难倒了法官,无法作出判决。各位:让你做...

如题所述

其一,本案中,普罗达哥拉斯(老师)和欧提勒士(学生)都使用了二难推理,但他们都基于虚假的前提,这实际上是一种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普罗达哥拉斯用合同的约定取代了法院的判决,而欧提勒士则用合同的约定取代了法院的判决。合同的约定和法院的判决形成了对立关系,根据矛盾律,两者不能同时为真,必有一假。我们不能假设法院的判决和合同的约定同时有效,因为这会导致当事人无法做出选择,违反了逻辑的要求。
其二,普罗达哥拉斯在运用二难推理时,提出了两个前提。如果欧提勒士胜诉,他应按合同给付另一半学费;如果他败诉,则应按法院判决给付。这两个前提实际上是否认了法院判决和合同约定的效力,这与“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相似。
其三,普罗达哥拉斯起诉并得到法院受理,但他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欧提勒士故意不执行律师职务,以此为由不支付另一半学费。然而,本案中并未提及证据事项,因此这个案件只能作为逻辑学案例,而不适合作为法学案例。实际上,如果按照法学的逻辑来解决这个问题,会变得简单。合同约定只能作为辩论的材料,不能与法院判决相抗衡。在法院判决下,如果有新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如一审未出席或出示合同),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如果没有上诉或二审维持原判,法院的判决就具有强制力和排他力。根据中国大陆法学的思维,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 法院认为合同有效,但给付条件未成就,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待给付条件成就后,原告可以另行起诉。即被告虽然这次胜诉,但下次可能败诉。
2. 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并认定被告故意导致条件不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此判原告胜诉。此时,判决效力优先于合同。
3.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基础不存在,被告无需给付原告(此情况包括被告反诉确认合同无效,原告撤诉,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4. 原告因重大过失未出示合同,被告否认存在此协议,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在撤销此判断前不能再以同样理由提起诉讼,因此无权再要求被告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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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这个案子当时就难倒了法官,无法作出判决。各位:让你做...
1. 法院认为合同有效,但给付条件未成就,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待给付条件成就后,原告可以另行起诉。即被告虽然这次胜诉,但下次可能败诉。2. 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并认定被告故意导致条件不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此判原告胜诉。此时,判决效力优先于合同。3.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要...

...据说,这个案子当时就难倒了法官,无法作出判决。各位:让你做法官...
在法院的判决下,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自已无过(如一审未出示合同),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如未上诉或者二审维持原判,法院的判决即有强制力和排它力。如用中国大陆法学思维,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法院以合同有效,但给付条件未成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待给付条件成就之后,另行起诉.即被告尽管这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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