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公司需要对员工有什么赔偿

我2007年10月8进入公司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1月1日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 现在(2008年9月22日)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试问现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我能得到哪些劳动合同违约补偿?
此种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或者两个月的工资是地方劳动部门规定的吗?你们的回答有一个月和两个月的

  公司在劳动合同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员工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公司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合法解除,公司不需要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
  2、如果公司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公司应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还应该另行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该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9-27
因为不知道你的具体情况所以不能确定你应得一个月还是两个月工资,你可以根据下面的条例比较下自己属于什么情况的。希望对你有用。

劳动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公司是非正当地开除你的话就要给你二倍的赔偿金。
第2个回答  2008-09-22
公司是以什么理由解除你的劳动关系的很关键,如果没有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公司不仅是违约而且是违反劳动法,你可以通过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得到的赔偿会多一些,如果不劳动仲裁,你只能得到一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09-22
可以得到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第4个回答  2008-09-22
按每一年支付一月工资为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上述情况,应支付2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不是最低工资,而是本岗位其他员工平均工资(或上年度该员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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