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债务纠纷案件。

假如我借了一个人20万人民币,我给他打了欠条,欠条上只写了借款20万,没有写利息,我们口头约定利息为1毛钱,一年半下来,连本带利现在滚到了63万,我因为无力还款又给他打了一个60万的欠条,现在他把20万的欠条撕毁了,立马拿着欠条去法院起诉了,要求我偿还他60万元,当时更换欠条时仅有一个人在场,他的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我该怎么办?
假如这些钱是在赌博时借贷的,又如何处理?

首先,我觉得你要从各个渠道证明,后来所打欠条是之前所欠款基础之上的再次延伸,并且之前所欠款为高利贷。我记得高利贷国家认可的最高是36%还是24%来着,忘记了,你查查看。其次,你要证明所打欠条是在被要挟或者威胁恐吓之下所写的,因为这种情况是受法律保护的。第三是你要证明对方有着长期在社会上放高利贷的前科,因为放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除非在一定额度之内)。不要怕,胆子放正,现在矛盾已经公开化了,就不要怕一天多少钱。20万以内之内连本带利涨到60万,这绝对算是高利贷了。所以,没必要自己吓自己。追问

证人的证词法院不予采纳,证明他长期放高利贷我倒是可以做到,就是这个欠条被他毁了。

追答

你要证明已被撕毁啊 。再者,你可以不公开证明人的姓名,只告知法院即可。

追问

现在法院承认这个欠条是高利贷,但是依然支持债主追债,还帮助债主强制执行冻结资产等行为。

追答

既然承认高利贷,那法院承认的高利贷是否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是否承认20万一年之后的本息是60,果真如此,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实在不行申请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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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1-21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不超过24%的利息均受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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