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法》第21条、《遗产继承法》第10条、《合同法》第190条规定:1、儿媳与公婆之间不具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儿媳协助儿子赡养公婆的义务,也随着儿子的过世、两人夫妻关系的自动解除而自动消失。2、只有在老人对自己应当继承儿子的遗产份额,以前儿媳尽孝为条件赠与给前儿媳的情况下,前儿媳才具有按照约定履行尽孝的义务。根据本文所述,老人放弃对儿子遗产的继承权是老人的自愿行为。不能构成要求前儿媳对自己尽孝的法定理由。老人在遗产分割时,做出的放弃遗产继承的承诺,在遗产分割完毕后反悔,法律上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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