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税收征收流程和标准。本办法详细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在进出口货物时的申报义务、审核流程以及税款的征收与管理。以下为简化整理后的关键内容:

纳税义务人在进出口货物时需依法申报并提供相关单证。海关有权要求提供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资料,若资料为外文还需提供中文译本。对于进出口减免税货物,除常规申报外还需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

纳税义务人需如实申报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商品名称、税则号列、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原产地、数量等。海关有权在审核过程中要求补充申报,或在货物通关时进行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进行实质性核查。

海关审核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可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化验、检验或核查企业。若发现申报信息有误,将依据相关规定重新确定。海关有权根据申报资料和实际货物情况,对税款计征进行审查,包括价格、原产地等是否符合规定。

税款的征收遵循法定税率和汇率,计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至分。海关可根据货物的实际进口或出口时间确定适用税率。对于特定情况下需补征或退还税款,适用相应税率。

税款的缴纳需在指定银行办理,逾期缴纳将按日加收滞纳金。银行收讫税款日为纳税义务人缴清税款之日,纳税义务人应及时将银行收讫证明送交海关。

若纳税义务人不慎遗失税款缴款书,可向海关申请补发。遗失缴款书后,纳税义务人可申请确认已缴税款,海关将不重新补发缴款书。

对于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导致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情况,纳税义务人可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在此期间,货物可先予放行,但需提供税款担保。海关将根据申请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以及延期期限。

对于超过缴款期限仍未缴纳税款或滞纳金的情况,海关可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税收保全措施。若纳税义务人有转移、藏匿应税货物的迹象,海关可要求提供税款担保,无法提供担保者将面临税收保全。

散装进出口货物的溢短装情况,海关将根据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超出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的,将按实际数量计征。

以上简化整理的内容覆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主要框架,旨在提供一个清晰、易于理解的税收征收流程概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办法。于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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