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微信聊天记录,很难拿到原始载体,也就是说,很难拿到,对方的手zd机,直接找你证据提交,一般的微信聊天记录,都是,手机拍照所取得的,对方的手机,不可能一直由你拿着,所以,原是在气这一块,比较难办,当然了,现在对于这个真实性啊,法官,一个是要求,原告自己举证,另外一个是,早晚会询问被告,这个例子,内容,是不是被告?自己和别人聊天的内容真实内专容。
其次,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上,是否能够反映,是属于夫妻一方,在聊天,如何表明夫妻一方的身份?昵称,还是说,微信账号,手机号,或者,聊天内容当中,提到了人的名字,因为微信的历史,是可以随意更改的,如果一个人,拿着两个手机,再弄两个不同的微信账号,是可以玩双簧游戏的,一个人在哪里?自言自语,冒充他人,而且非常的方便,所以,不能仅凭昵称,来认定,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在关联性,就比较难办,很多,法院案例当中,拿着打属印下来的,微信聊天记录,提交给法院,虽然帮不到内容,很精彩,对方矢口否认,说自己没有聊过,这个聊天记录不属于自己的,没有见过,在这个情况下,法院,你没有办法认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真实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