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公司中,股东占有45%的股份但不参加经营和管理。股东认为自己的权益被另一股东(经营管理者)损害如公司利润被转移或挪用、公司各项费用被恶意加大侵吞股东分红、财务记录被恶意修改隐瞒公司实际利润等行为。请问,股东在公司法和刑法框架内有那些自救途径?公司不设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一职,由本人担任。本人即是占有45%的股份,认为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股东。由于没有参加经营管理,公司中没有我的人,所以,担心在行使执行董事的权利的时候不能得到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怎样依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