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有几种形式?

如题所述

一、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对所开出的信用证所负的责任来区分,信用证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六条中规定,信用证应明确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如无此注明,应视为不可撤销的。这与UCP422是有所区分的。

(一)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在开证之后,开证行无需事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权修改其条款或者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缺乏保障的。

虽然可撤销信用证有上述特征,但是,根据UCP 500第八条(B)项规定,即便是可撤销信用证,只要受益人已经按信用证规定交单,指定银行已经凭单证相符做出付款、承兑或议付,那么,信用证就不可再行撤销或修改了。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比较可靠的。

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

1、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

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

(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

(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对承兑信用证——a.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b.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

(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

2、具有不可撤销性。

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

当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统一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

二、保兑与不保兑信用证

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对之加以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又可分为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两种。

(一)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的概念

一份信用证上除了有开证银行确定的付款保证外,还有另一家银行确定的付款保证,这样的信用证就是保兑信用证。

保兑行对信用证所负担的责任与信用证开证行所负担的责任相当。即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或任何一家指定银行时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的确定承诺。因此,保兑的信用证的特点是:

(1)有开证行和保兑行双重确定的付款承诺。

(2)保兑行的确定的付款承诺。

2、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具体做法是:

(1)开证行在给通知行的信用证通知书中授权另一家银行(通知行)在信用证上加保。如:

□without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if requested by the Beneficiary

(2)通知行用加批注等的方法,表明保证兑付或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并签字。例如:

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 We hereby added out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 (此系由我行加保的信用证。我行因此给该信用证加具保兑。)

(二)不保兑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是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保的信用证。即便开证行要求另一家银行加保,如果该银行不愿意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则被通知的信用证仍然只是一份未加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通知行在给受益人的信用证通知中一般会写上:

This is merely an advice of credit issued by the above mentioned bank which conveys no engagement on the part of this bank. (这是上述银行所开信用证的通知,我行只通知而不加保证。)

不保兑信用证的特点是:只有开证行一重确定的付款责任。

(三)沉默保兑

沉默保兑指的是虽然开证行并未授权指定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而指定银行加具了它的保兑的情况。

这种保兑代表了保兑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协议,仅对受益人和保兑行有效。

三、即期付款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或不需即期汇票仅凭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

付款行付款后无追索权。

╳ by payment at sight

□ by deferred payment at:

□ by acceptance of drafts at:

□ by negotiation

四、承兑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自己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具体做法是:受益人开出以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为受票人的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起交到信用证指定银行;银行收到汇票和单据后,先验单,如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则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字样并签章,然后将汇票交还受益人(出口商),收进单据。待信用证到期时,受益人再向银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这是银行才付款。银行付款后无追索权。

如:

□ by payment at sight

□ by deferred payment at:

╳ by acceptance of drafts at:

□ by negotiation

五、延期付款信用证

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审核相符确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一段时间,及至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
还有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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