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的一位女当事人在电话中向我说了一件纠结的事,想我给她一个最好的建议,面对这个法律之外的伦理与道德问题我为难了,真的不知道该给她一个什么样的建议才是最合适的。 我的这个女当事人是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与丈夫离婚,前两次法院均以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我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并不是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而是两人根本就没有感情,法院之所以这样判,是由于男方一直扬言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就要灭了女方全家,出于维稳的考虑法院两次都没有支持女方的离婚诉求。最近女方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送达诉状后,男方的家人向法庭提出了一个要求,说男方已经是癌症晚期,医生说最短可以活一个月,最长的话不会超过半年,考虑这种情况,男方的家人要求法院暂不开庭,最好是劝女方撤诉。 女方得知消息后,问我怎么办?我问她能否肯定男方的病情吗?她说基本上可以肯定,但是最后存活的时间确实不能肯定。女方现在纠结的是如果坚持法院开庭,怕以后孩子大了说自己太不近人情,面对将死的父亲还如此绝情;但是如果给男方一个机会撤诉了,万一男方存活的时间太长或者是为治疗借下巨额医疗费,自己可能会被拖累得更苦(女方是个靠打工度日的穷女子)。 面对这种境况,作为律师我真的不好替她拿什么主意,只能从法律规定上向她讲明可能有的风险与利害,出从人性关怀方面给些建议,但是现在还有一个更大的问题是男方本人并不知道自己得了绝症,还在不断的威胁女方,仍然说要杀死女方一家人。面对两个没有了感情的人,让男人不离婚而离开人世让女人在等待中成为丧偶而可能背负债务,还是依法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这不是法律能简单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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