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1年10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一台H325型门吊,从上海运往广州途中,在福建沿海海面遭遇7级大风,运载门吊的驳船因拖缆断裂而漂流到平潭岛附近触礁搁浅,使该门吊近半数部件掉进海里,残留在船上的部件也由于互相碰撞而严重受损。保险公司按推定全损赔付给货主后,取得了该货物的权益转让书,于第二年10月向承运人某航运局提出追偿,遭到承运人拒绝。
承运人认为,本案是自然灾害所致,保险公司不仅不应向船方追偿,而且按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分摊船舶施救费用31万元及替货方还清所欠的运费8.5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向船方追偿是合理的,而且拒绝分摊施救费用。理由是:这次海损事件是由于承运方的过失及违反安全船行的规定所致。同时按共同海损的惯例,施救费用是由船方、货方各按获救价值比例分摊的,保险公司没有分摊施救费用的义务。
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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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承运方有没有按照和保险公司商定的路线行驶?第二:如果是因为承运方的过失造成的(因为是拖缆断裂,所以要看承运方行驶前有没有检查好设施),那么保险公司肯定要找承运方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