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兄弟俩都已成家生子,母亲已于前几年去世. 在母亲生前,父母各置一套房子给我们兄弟俩,哥哥购置为商品房, 我为农村私人建房地基地建造的房屋,批条是父亲的. 去年父亲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阿姨,今年年初已登记结婚. 现在因为房屋已做房产证,我提要求把房产证父亲的名字过户给我. 但继母不同意,她必须要我兄弟俩承担赡养协议,才肯同意把父亲房产证过户给我. 因我认为继母无论婚前婚后,她未承担子女抚养责任,也不养育.也不过问孙子女,只是偶尔到家中来住几天,基本是自已在外工作租房子住.我是同意无论如何都会解决继母的居住问题,直至其百年之后,但要我承担赡养义务,我有这个义务吗? 房产证做成我的名字合理吗?你父亲再婚时,你们均成年的,你们对继母没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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