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日以来执行的《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其配套的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中,只有“抄送”这个要素,没有“抄报”这个要素。编排方法为: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
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因此,按新的格式标准,不应标识“抄报”这一未被认可的要素。若确需标识,可参考传统公文处理习惯,当公文既要抄报上级机关,又要抄送相关单位时,“抄报”、“抄送”两个要素均置于版记中分隔线之间,抄报在上,抄送在下,字体字号等规则相同。但要知道,这是与国标相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