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武汉市的一名普通居民。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下,失业的,待业的人员越来越多了,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每年层出不穷。我想,大部分并非是自己无能力吧,毕竟都是在中国教育体系中呆了这么多年。
然而,就我所知,许多社区工作人员都是退休的老人在做,他们一边拿着国家单位的退休工资,一边在社区混着,拿着第二份工资。我所疑惑的是,社区是一种什么性质呢?社区的工资是由国家配发吗?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在这种失业待业人员越来越多的时候,尽理培养年轻人呢?退休的老人应该是安享晚年的时候吧,为什么能凭着这样那样的关系,霸占住年轻人的机会?
社区工作人员不可以拿两份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不可以。
除非单位有明文规定,不允许编外人员在外有酬兼职,否则没权利阻止他在外做第二份工作。对于对方单位来说,如果该单位参公管理,或该单位明文规定在职人员不得在外有酬兼职,那在单位的工作行为是违规的,可以向该单位举报。
扩展资料:
《合同法》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工作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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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不违反法律法规定强制或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样,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亦具有法律效力。不因是否能同时履行而影响其法律效力。
民政部2010年11月10日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第(二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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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
1、加强民政网络建设,发挥民政网络作用,及时增补委员。
2、按上级要求建好民政工作台账,做到规范、齐全。
3、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建立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并经常性地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有记录,有台账。
4、组织开展拥军优属、助残、帮困以及老龄等方面的工作。有记录,有台账。
5、负责受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以及调查核实申报公示工作,强化义务劳动制度,每月5号前将劳动统计表上报街道民政办。
6、做好困难户的情况登记、做好低保及困难户大中专学生的情况登记,并做好台帐。做好大病慈善医疗卡的调查申报,有台账,有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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