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如果不存在婚姻法32条第三款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方仅以感情不合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坚持不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在对方首次起诉就判决离婚,但是如果对方在收到不准离婚判决后半年再次起诉,法院依法应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而准予离婚。
关于唯一两周岁以上女儿抚养权问题,如果当事人坚持主张该子女抚养权,女方当事人离家出走一年多,应已构成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如果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形下,对方取得抚养权的概率将小很多,该子女抚养权将极有可能归当事人所有。
2、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先由有关单位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B、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
C、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E、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另一方发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婚姻法32条规定的依法应判决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得因当事人的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4、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A、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C、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D、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2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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