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的国家机构由什么组成

如题。封建社会的国家机构由什么组成?皇帝以下,各级主要官员有哪些?(答得好,追加50分以上)

官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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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人事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的铨选和管理制度。铨选主要解决官吏的来源,职官的管理包括对官吏的任用、考绩、奖惩、品秩、俸禄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铨选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铨选的途径很多,有世袭、纳赀、军功、荐举、郎选、恩荫和科举制等。主要有三个阶段和三种制度,即先秦的世袭制、秦汉至魏晋南北朝的荐举制和隋唐至明清的科举制。

世袭制

亦称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原始社会末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破坏后,出现了“大人世及以为礼”的世袭制。世袭制的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统一。它通过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依血缘亲疏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凡定爵位与官职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

荐举制

是荐举贤才,授以官职的官吏选拔制度。举荐的标准主要是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它冲破 了先秦贵族血缘世袭制的藩篱。西汉的察举、征辟制的出现,是荐举制成熟的标志,而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 制”的施行,表明其走向衰败。

察举是根据皇帝诏令所规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通过考察向中央推荐士人或下级官吏的选 官制度。它也是荐举制精髓所在。察举分诏举与岁举。诏举是皇帝下诏选取特殊人才。岁举是地方长官定期定 员向朝廷推荐人才。察举的科目主要有贤良方正、孝廉、太学博士弟子及特举特科等。有时皇帝对于贤良方正等用“对策”、“射策”的方式进行考核。征辟是皇帝及公卿郡守选拔任用属员的一种制度。皇帝特征、聘召人才为“征”,公卿郡守聘任幕僚属官为“辟”。东汉后期选拔官吏中钻营请托、结党营私和弄虚作假之风盛行,察举、征辟制渐趋败坏。

曹魏时,魏王曹丕接受吏部尚书陈群建议,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在州、郡设大小中正 官,负责按家世门第和道德才能,并博采舆论,从上上至下下分九等品评地方士人,供朝廷按品级授官。九品 中正制是察举制的发展,它将选官权由地方收归中央,人分九等在人才学分类上是一种创新,选才标准趋于周密。魏、晋时期门阀统治的加强,至东晋后此制弊端丛生,中正权重,品评随意,世族门阀把持中正,控制选举,至后期造成“高门华阀有世及之荣,庶姓寒族无过进之路”。九品中正制已成为门阀统治的工具。

科举制

隋统一全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废九品中正制,设秀才科。隋炀帝时 又建进士科,以“试第”取士,并创立了以公开考试,择优选才为特征的科举制度。科举制创于隋代,形成于唐 代,发展完备于宋代,强化于明代,衰落于清代,先后绵延1300多年,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的官吏主要铨选 制度。其主要特点是:①公开考试,一定程度上的平等竞争。除工商隶皂倡优等人士外,不论门第等级和贫富,只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均可怀牒于州县公开报考。它冲破了魏晋以来的门阀统治,为中小地主阶级的士人入仕开辟了途径。②考试制度日趋完备。科举即分科举士,按科目性质又可分文举、武举。文举又有制科和常科之分。制科是皇帝临时设置考取名士的科目。常科是定期分科取士的制度。常科科目繁多,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童子等科。各科考试方法和内容各异。考生来源也趋正规,属京师或州县学馆的士子叫“生徒”;经地方考试及格的称“乡贡”。考试程序,唐代有州试和省试,宋代增加殿试,明代以后又有院试、乡试、会试和殿试。殿试三年一考,由皇帝亲自裁定名次,定一甲一、二、三名,称状元、榜眼、探花。③以文化知识为主要录取标准。科举考试科目不同,内容各异,但考诗赋、经义、策问、算学、法律等,都以文化知识为主。科举制在前期有一定积极意义。明清加强了君主专制集权以后,科举制从考试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①考试内容重经义,不切实用。考试命题必须依朱熹所注儒家经典四书、五经为主,并“代圣贤立言”,儒家思想成了入仕的必修课目。②以八股取士,形式死板,内容空洞,束缚人们的思想。③考题割裂,偏、难、奇、奥,加之科场舞弊,请托监临,官场腐败现象日益滋生。科举制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至清末终于被废止(见科举考试制度)。

科举制虽为隋、唐以后官员铨选的主要途径,但世袭制,荐举制以及军功、吏进、纳赀捐官、荫封等其他 选官制度作为科举制的补充形式仍继续存在。

职官管理制度

包括对官吏的任用、考绩奖惩、品秩俸禄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任用

为保证各级官员的政治标准,历代都重视官员选拔后的任用。秦代为保证被荐举官员的素质,对举 者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记·范睢列传》)。汉代以后对官员的任用有多种限制,朝廷 对候选官员的家世、职业、财产、资历、民族、体格及外貌都有一定要求。如秦汉以来,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各代都不同程度地限制商人为官。魏晋时期,限制寒族为高官,十六国、北魏、元及清代又对任用官员有一定的 民族限制。在等级森严的官僚队伍中,出身和资历是任官时优先考虑的条件,官僚制度越完善,出身和资历的 限制越严格。

为了避免官场中的徇私,自东汉后任官有回避的规定。东汉实行“三互法”,基本精神是本地人不得为本 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汉代还规定兄弟子侄及有婚姻戚属关系的,不得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如 果选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其中一人要申明回避。唐代不仅规定官员不能在本籍任职,而且不许在本籍所在的近邻州县任官。唐还规定,凡职责相连或监临检察的官职,亲族间要回避,如宰相之子不能任谏官,兄弟不 可在同省任职等。清代对任官的回避规定更为严格,如明确规定不能在原籍周围 500里内为官;中央各部中分管各省事务的各司主官,不得用同省籍人士;凡京官三品以上、地方官中总督、巡抚等大员的子弟,不能在京 中担任御史等。

有些朝代对任官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唐代任官标准增加了身、言、书、判等条件,要求入仕的人应体貌丰伟,言辞辩理大方,书法工整优美,判词文理优良。

官吏任用后,朝廷要发给他们身份等级的凭信。自战国起就有印绶制,金、银、铜不同的金属质地和紫、青、黑、黄等不同颜色的绶带,标志着官员的身份等级。

任用的官吏,自汉代起有一年的试用期,不称职者或他调、左迁,或罢黜。明代对官员实授前也有“历事”和“观政”的实习阶段。

7、中国古代中央官制

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历代政权的中枢机构及其职官制度。

奴隶社会中央官制

夏代时已有辅佐夏王的六卿。司空为六卿之首,后稷掌农业,司徒主教化,大理主刑狱,共工管营建百工,虞人掌山泽畜牧。此外,夏王朝已初步建立了掌管军事、农事和赋税征收的机关。商代建立起以商王为中心的中央机构。辅佐商王的主要大臣为尹。其下有主管力役的司徒、主管工程的司空和主管刑狱的司寇。商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神权在政治生活中占重要作用,故掌祭祀、占卜和纪事的宗教事务官在当时最为显要。西周中央机构有较大的发展。辅弼周王的为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公下有“三事大夫”:掌地方民事行政的为常伯,又称牧;掌官吏选任的为常任,又称任人;掌政务的为准人,又称准夫。政府行政事务官分为两大系统:卿士寮和太史寮。卿士寮下有三个事务官:司徒、司马和司空,分别掌管农事、役徒征发和营建。太史寮是掌管历法、祭祀、占卜和文化教育的行政部门。西周宗教事务官与商代相比,其地位有所下降。

春秋、战国是社会变动时期,随着封建化进程的推进,各诸侯国政府机构发生了重要变化。春秋时各国相继出现了辅佐国君、处理政务的主要执政官。秦称上卿、亚卿和大庶长,楚称令尹,齐、晋、鲁、郑诸国称相。尽管各国名称各异,但其地位和职掌都相当于后来的“相”。中央机构日益完善。齐、鲁、郑、楚等国继承西周官制,仍以司徒、司马、司空及司寇为政府主要行政长官。其他重要事务官有:掌农田税收的司田,掌财务的职计,掌山泽、田猎的虞人等。随着诸侯国间交往增多,各国设行人,以主外交。史官太史的地位重要,其职责为“记大事,书盟首”。战国初,随着各国变法运动的进展,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成为此时中央官制的重要特征。“百官之长”的相、丞相,已成为各国普遍设置的官职。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各国官制仍不划一。齐国变化较大,相以下设五官:大田、大行、大谏、大理和大司马。楚国自成一系,令尹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上柱国、大司马和大将军是政府高级军事长官。秦国沿三晋,又取东方诸国之长,形成一套独特的官制,并为汉代所继承,成为封建社会前期中央官制的基本框架。

封建社会中央官制 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帝国。自此至1840年鸦片战争,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央官制的发展和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秦汉中央官制

秦、汉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三公九卿制。三公为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分掌行政、监察和军事。九卿为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行政长官:奉常为九卿之首,掌宗庙礼仪及文化教育;郎中令掌宫殿门户守卫,为宿卫侍从长官;卫尉为宫门警卫之官;太仆掌皇帝车马,兼掌全国马政;廷尉为中央最高司法长官;典客掌民族事务及朝聘;宗正专管皇室亲属事务;治粟内史职责为征收盐铁钱谷租税和国家财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和官府手工业制造,以供应皇室。九卿之外,尚有掌京师治安的中尉,掌宫室、宗庙、陵寝等土木营建的将作少府及掌宣达皇后旨意与管理宫中事务的大长秋。秦汉九卿除卫尉、廷尉和治粟内史诸卿主要掌政府行政事务外,其余诸卿职能主要为皇帝及皇室内廷服务。国事与君主家事不分,政务与宫廷事务混杂,是秦汉中央官制的特点之一。

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削弱丞相权力,建立中朝制,即选用一批地位较低的内廷人员参与朝政。其中原属少府,为皇帝掌管文书的尚书以及一些内廷人员,地位有较大提高。朝廷政务往往先与尚书、侍中、大将军等近侍内廷“中朝”人员商议,然后告之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员。外朝官实际作用被削夺,地位下降,中朝官员受到重用。中朝制的建立既是皇权与相权矛盾的产物,也是内廷近臣权力膨胀的结果。汉成帝时,大司马(武帝时由太尉改称)、大司空(成帝时由御史大夫改称)和丞相(哀帝时改称大司徒)三公权力进一步削弱。尚书 权力扩大,尚书令为主管,设五曹。东汉时尚书权力进一步扩大,尚书机构称台,有令、仆射各 1人,尚书6人,分掌三公、吏、民、客、二千石及中都官等六曹,分割或取代了九卿部分职权。东汉至魏晋,中央政务逐步由三公向三省转移,行政事务渐由九卿向六部过渡。

唐宋中央官制

隋、唐时期专制集权中央政体趋于完备,建立起以皇帝为中心的三省六部制。“唐初,始合三省,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三省长官具有宰相之职,形成三省分工明确,又相互牵制的机制。这是行政制度的重要变化。尚书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枢,下辖六部二十四司。尚书取联合办公制。都堂居省内中心,为政务活动中枢。尚书省长官左右仆射、左右丞,俱在此办公,下设左右司,分掌六部。六部由六曹演变而来,以吏部为首,掌官吏选授、勋封及考课之政,下辖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户部掌人口、土地、钱谷及赋税之政,下辖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礼部掌礼仪、祭享、贡举之政,下辖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兵部掌武选、地图、车马、甲械之政,下辖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隶及按复谳禁之政,下辖刑部、都官、比部、司部四司;工部掌山泽、屯田、营建与工匠之政,下辖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隋、唐形成的尚书六部,无论从名称、职掌权限,还是组织建制,较之秦汉九卿都是一大进步。六部之外又有九寺五监,它由秦汉九卿演变而来。自魏晋六曹取代九卿部分职权后,九卿名称虽存,但职责有了很大变化。南北朝改称寺,正副长官称卿、少卿。九寺中的太常寺仅掌祭祀、礼仪,科举考试归礼部;原掌宫殿守卫的光禄寺(由郎中令演变而来),专掌酒礼膳馐之事;卫尉寺专管武器和仪仗帐幕,不掌警卫;太仆寺掌一般马政,不管皇帝车马;廷尉改称大理寺,掌审讯刑狱,司法行政归刑部;鸿胪寺掌赞助礼仪,外族朝聘归礼部;司农寺管仓储之事,赋税财政归户部;宗 正寺职责未变;太府寺为新设,掌金帛府藏。五监为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和都水监,分掌学校教育以及国家和宫廷手工业制造,宫殿、城廊、官衙的修建等。九寺五监形式上独立,实际上是与六部配合的办事机构。

宋朝的中央机构在神宗元丰前后有很大的不同。元丰以前,虽仍有三省六部,但形同虚设。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真宰相之任,参知政事为副相,总揆行政;又设枢密院掌军事,转运使司、铁盐使司、度支使司等三司掌财政,这样形成行政、军事、财政三权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权力大大削弱。六部的权力也被不断增设的机构所侵夺。如吏部,权归审官东院、流内铨、审官西院、三班院;户部,权归三司;礼部,权归礼仪院;兵部,权归枢密院;刑部,权归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工部,权归三司修造案等。九寺五监中部分寺、监权力的转移也有类似的情形。神宗元丰五年(1082),实行中央官制改革,罢去三司及一切丛杂机构,基本恢复到唐代三省六部的格局。与唐代不同的是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事、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为宰相之任(后改称左右丞相);此外,枢密院职任得以保留。元朝中央行政制度变唐、宋的三省制为一省制——中书省,以中书省为最高政务机关,六部为其所属。

明清中央官制 明清时期中国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发展到极端。明初朱元璋对中央官制作了较大的调整。首先废秦汉以来的宰相制为咨询顾问并办理日常公务的内阁制。监察方面改汉以来的御史台为都察院;军事上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提高六部地位,直接向皇帝负责,并建立庞大的宦官机构及其控制下的厂卫特务组织。其中尤以废丞相设内阁为政府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内阁由翰林院学士组成,分首辅、次辅和群辅。其职责主要为“票拟”,即代拟诏书,批答奏折。永乐以后,内阁学士渐参与政事,不仅咨询顾问,且掌实权。内阁遂由明初的皇帝顾问秘书,变为全国行政中枢。

由满洲贵族建立的清王朝,初由八旗旗主和议政王大臣会议共同议政。雍正年间,西北用兵频繁,为及时商议军务,设军需房,后改称“办理军机处”,简称军机处。始为临时机构,后不仅取代议政王大臣会议,且权力扩大,成为由皇帝直接控制下处理全国军政事务的中枢辅政部门。其特点为:办事效率高、速度快和保密。清六部职权缩小,已不是行政管理中枢,不能对下直接发布政令。清代寺监仅存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和鸿胪寺。宗人府的地位则在六部之上。五监仅存国子监,其余四监先后并归工部。鸦片战争后,清廷为适应外国列强的侵略和维护封建政权的需要,进行官制改革和机构调整(见清末政治制度改革)。
8、中国古代军事制度

中国古代统治阶级为夺取和巩固政权,在组织、管 理、使用、发展和储备军事力量的活动中形成的一整套 制度。

中国古代军事制度古称“军制”、“兵制”。它随 着国家、军队的产生而产生,并与整个国家的经济、政 治制度相适应,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统治阶级的利 益服务。从夏朝到清朝道光年间,中国军制经历了奴隶 社会和封建社会两大发展阶段,它随着政治制度的变化, 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发展演变。主要内容包括: 军事体制、编制、管理教育、训练、军事职官、兵役动 员、军队调发与战时指挥、粮饷兵器与马政保障等各项 制度。其基本作用在于保障军事建设,以便有效地准备 和实施战争,确保统治权的稳固与发展。

奴隶社会军事制度 据《尚书·甘誓》载,公元前 21世纪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产生,作为 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同时产生,并且建立了战 时军队编组与奖惩制度。夏王掌国家军政大权,主要政 务官“六事之人”,战时便是统军将领。根据甲骨文记 载,商朝以商王为最高军事统帅,以贵族大臣和方国首 领为高级军事将领。商军出现了“师”的编制单位,建 立了“登人”、“登众”的兵役、动员制度和以射、御、 田猎为内容形式的训练制度。军队分车兵和徒卒,以车 兵为主,主要装备是畜力驾挽的战车。西周军制比夏、 商有了很大发展,中央常备军力量扩大,拥有“西六师”、 “成周八师”和“殷八师”,共22个师。“礼乐征伐自 天子出”,各诸侯国和一些贵族大臣虽有少量军队,但 要听从周王统一调遣。

奴隶社会军制的特点是:①与王权为中心的政治制 度相适应,王是最高军事统帅,常常亲自统军出征,方国 诸侯的军队虽有一定独立性,但战时要听王的调用;②常 备军由王卫队发展演变而来,并不断扩大,在征战中起 主要作用,战时军队主要靠临时征发;③实行奴隶主贵族 血缘种族兵役制和军政一体、文武不分的民军制;④军 政官吏实行世卿世禄制,与宗法制度相适应。

春秋战国军事制度 春秋战国是奴隶制解体、封建 制形成的大变动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诸侯 国君,在改革政治、经济制度的同时,纷纷改革军制,以 适应政治、经济变革的顺利实现。如齐国“作内政以寄 军令”,郑国“作丘赋”,鲁国“作丘甲”,晋国“作爰 田”、“作州兵”。尤其是战国时秦孝公任用商鞅实行 变法,建立军功爵制,健全户籍,什伍编组,向农民征 收军赋等。春秋战国时期还出现了以《孙子》为代表的 一大批军事专著。在变法图强、争当霸主、进而以武力 统一天下的激烈角逐中,改革创新者上升,因循守旧者 沉沦,春秋初一百多个国家到战国初只剩十几个,最后 全部被秦国统一。 春秋战国时期军制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①一些诸 侯国实行改革使国力军力上升,周王室衰微,失去了对诸 侯国的控制能力,“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大夫出”。 ②产生了以征发农民为主的郡县征兵制,军赋也由农民 承担,扩大了兵源与军赋。③军事与行政编制相结合以 利战争动员。军队扩大,建制由“师”发展到“军”。 ④战争规模和区域扩大,由平原发展到山地和江河水网 地带,车兵之外又有步兵、骑兵和水兵,步战代替车战 成为主要作战形式。⑤文武明显分职,并产生了凭兵符 发兵和奖励军功等制度。⑥军政一体化的国家体制转变 为相对独立于行政体制的以国君为中心的高度集权化军 事体制。
封建社会军事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经历了由春秋战 国到秦、汉,由三国、两晋、南北朝到隋、唐,由五代 十国、宋、辽、夏金到元、明、清三次大分裂和三次大 统一。与此相应,封建军制也经历了初创期、发展期和 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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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1-05
太过泛泛,各朝各代都不一样的咯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4
在此我仅以中国封建社会的特点说明
一、皇帝“家天下”制度
皇帝“家天下”制度是继承西周的国王“家天下”制度进一步发展演变而来的,历代基本上没有变化。如西汉的名臣萧何说:“天子以四海为家”。这时的“家天下”由于已实行土地私有制,有些情况已与土地国有制时期有所不同,主要偏重于政治意义。当然利用政治特权,亦可实现其经济特权的目的。这—制度的主要特点有三:
1.皇权至高无上
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一点与西周时的“王权至上”基本相同,但有新的发展和更有加强。情况亦分两个方面:一方而,神化皇权,宣扬皇权神授说;另一方面,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2.皇位世袭制度
皇位世袭制是由西周的王位世袭制发展而来的,此制度亦始于秦始皇,为后世称作“皇统”,看作是皇帝家庭的私事。
3.皇族特权制度
皇族享受特权,这是皇帝“家天下”制度的组成部分。但政治特权过大,于国于家都利少害多,因之限制政治特权,给予经济照顾是历史发展的趋势。
二、中央集权制度
中央集权制度萌芽于春秋后期的各大诸侯国中,战国时期有较大的发展。秦始皇消灭六国,统一中国,建立秦朝,以原秦国的制度为基础,自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系统完整的中央集权制度,行之于全国。这套制度的突出特点是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史称“废封建,置郡县”。秦始皇的这一变革,是中国古代史上的重大政治变革,具有革命性质。这套新的政治制度基本上符合当时社会经济的状况及其发展的要求,亦为此后历代王朝所沿用。
1.中央机构
秦朝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此制度是以后两千余年间历代王朝中央机构的基础。但是各朝由于政治需要,亦有一些兴革。今择其典型阶段分述于下。
(1)秦汉行三公九卿制
秦灭六国后,于中央机构废除由宗法贵族掌权的“世卿世禄”制,改行“三公九卿制”。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就是宰相,为百官之长,“掌丞天子,助理万机。”太尉掌军事。御史大夫为副丞相,掌监察。这就是在皇帝领导下,以总揽政务的宰相与军事和监察首脑三人组成的权力核心。九卿即中央各行政机构的总称,一般称之为中央的“庶政机构”,相当于后代中央的九个部。九卿有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宫殿警卫;卫尉,掌宫门屯卫;太仆,掌御用车马;廷尉,掌刑法;典客,掌民族事务;宗正,掌皇族、宗室事务;治粟内史,掌农业、财政;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及皇帝的生活供应。扎卿之外,还有“列卿”,如中尉,掌京师治安;将作少府,掌修治宫室等。还有为太后、太子服务的高官,职位相当于卿。
三公九卿制主要实行于秦和两汉,约四百余年。此制虽为中央集权而首创;可是此后的发展变化,是大权逐步向皇帝手中集中,皇帝身边的人的权力日重,而三公九卿的权力则逐步削弱,最后连同制度相继被废除。
三公九卿制的削弱始于汉武帝时,重点在削弱“三公”。汉武帝即位不久,首先废止太尉一职,20年后又设大司马以代之。以后此职的名称多有变化;权力不明确,军权归皇帝直接掌管。其次是汉武帝又开始削弱相权,重用在皇帝身边做秘书工作的尚书办事。尚书台原为少府属下的三十余个部门之一,长官称尚书令,属员为尚书,共5人,为皇帝管章奏文书,职位低下;可是大臣们的章奏不能直接进呈皇帝,要先送尚书台。此一工作性质决定了尚书这一职位的重要性。汉武帝又选用了一些有学识才辩的士人为低级的郎官,加以侍中、给侍中、常侍等头衔,出入宫廷,与尚书令共议军国大事,组成“中朝”,为中央的决策机构。原以丞相为首的由三公九卿组成的中央政府称作“外朝”,为执行机构。从此以后,尚书台的权力日重,大臣如需参预中枢,就要在其官职上加“领尚书事”或“平尚书事”的头衔;东汉时,尚书台的权力更大,有6位尚书分曹办事,称“六曹尚书”。当时已有“尚书出纳王命,赋政四海,权尊执重,责之所归”之
说。三公改称司徒、太尉、司空,职位虽高,但无实权。大臣需参预中枢,要加“录尚书事”的头衔,录与“领”同,为总领之意。录尚书事独揽大权,无所不总。这就是所谓“虽置三公,事归台阁。”
汉武帝对三公中之御史大夫所掌监察一职,不仅未予削弱,反而有所加强。在中央,监察百官的违失。在地方,秦朝原于每郡置监御史1人,司监察。西汉前期取消,改由丞相临时派员视察地方,不设专官。武帝时,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分全国为13个州部,每个州部设一刺史,专司监察,刺史归御史大夫领导。
(2)隋唐行三省六部制
中央机构又经过魏晋南北朝三百余年的发展演变,机构更加复杂而详密。至隋唐时期,主要权力机构为“三省六部”,这是以汉魏的尚书台与侍中等官发展演变而来的。三省是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中书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颁发皇帝的诏令,其长官为中书令,副长官为侍郎。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议政令,驳正违失,其长官为纳言(侍中),副长官为黄门侍郎。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执行重要政令,其长官为尚书令,副长官为左、右仆射(ye叶)。《新唐书·百官志》曰:“唐因隋制,以三省之长:巾书令、侍中、尚书令共议国政,此宰相职也。”宰相所以一分为三,主要是为了分散相权,不使相权过大。这样还感到“其品位既崇,不欲轻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而假以他名。”如“吏部尚书参议朝政”、“秘书监参预朝政”或“参议得失”、“参知政事”等都是宰相。这样的做法使宰相的职位不明,人员不定,以便于皇帝直接掌握大权。
六部是尚书台的六曹发展而来的,秦汉时九卿所掌政事至此时均归六部分管。六部为吏、户、礼、兵、刑、工,属于尚书省。吏部掌官吏的考核任免,户部掌户口、赋税,礼部掌礼仪制度,兵部掌军政,刑部掌法律、刑狱,工部掌水陆工程。各部长官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
三省六部职司分明,提高了行政效能,加强了中央统治力量。
隋唐都设御史台,其长官为御史大夫,“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副长官为御史中丞。下设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分察中央和地方。
(3)明行六部、内阁制与清行六部、军机处制
宋、元时期继续削弱或分散宰相之权。宋朝之制.“中书主民,枢密院主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都直隶于皇帝。元朝则实行一省制,即以中书省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总理全国政务,其长官为中书令,下设右丞相和左丞相各—员,为宰相。中书省下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明初沿用元制,可是洪武十三年(1380),因丞相胡惟庸专权,且欲谋反,朱元璋杀胡惟庸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制,委大政于六部,从此六部尚书为一级长官,分别自隶于皇帝。皇帝之集权又加紧了一步。这也是中央体制的一大变化。六部各省尚书和副职侍郎为主管长官。下设各司,办理庶政。吏部掌用人大权,为六部之首;户部掌土地、财政;礼部掌礼仪、学校;兵部掌军事,地位也很重要;刑部掌刑法;工部掌水陆工程。
朱元璋废止丞相制后,曾用职位较低的殿阁大学士备顾问,这些大学士并不参预机要。明成祖时,选用翰林学士参预机要,称为内阁学士,渐升为大学士。大学土不过五品官,仍属于顾问性质,凡事由皇帝裁决。成祖之后,继位皇帝们用六部之尚书、侍郎等兼殿阁大学士,代皇帝处理章奏文书,内阁之权日重,大学士虽不称宰相,但称为辅臣,有首辅、次辅、群辅之分,实掌宰相之权。如严嵩为首辅二十余年,操纵国事,吞没军饷,无恶不作,政治黑暗。但从制度上来说,内阁不应干预六部之事。
明朝的兵权由兵部与五军都督府共掌。兵部掌任命将领。发布凋令等,不直接统率军队。五军都督府掌军籍、军政,分领在京及各地军队.但不能任命将领,调遣军队。二者互相钳制,大权归于皇帝。
明改历代御史台为都察院,专司监察,长官为左、右都御史, 与六部尚书平行,合称七卿,操弹劾、建言之权。朱元璋又另设六科给事中,六科亦名吏、户、礼、兵、刑、工,辅助皇帝处理奏章,分别稽察驳正六部违失,权力很大。
清朝初年亦行明制,以内阁大学士为宰辅,但权力不大。雍正、乾隆时,整顿内阁,主要官员大学士,满、汉各1人,均为正一品;协办大学士,满、汉各1人,均为从一品;学士,满6人,汉4人,均为二品。内阁权力加强。但是清朝设置军机处,应是中国封建时代皇权达到最高点的标志。此机构于雍正七年(1729年)以用兵西北而设,研究军事机密,人员并不固定,因需要而增减,由皇帝简选亲王、大学上、尚书、侍郎充任。分为满、汉四班,各8人,每班有领班1人。无固定职责,随时接办皇帝交办事务,一切决定于皇帝。自军机处成立,内阁吏无实权,只办理例行公事。后来军机处成为在皇帝直接指挥下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兼管军、政。
清朝也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都察院,制度与明朝基本相同,权力很大,直接对皇帝负责。
2.地方机构
秦始皇为了建立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在地方行政方面,彻底废除了西周以来行用了800年的分土封侯制,在全国范围实行郡县制度。在此后两千余年间,历代王朝虽对地方行政制度各有不同的做法,但是秦始皇所创立的这套制度一直是各王朝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基础。这说明了这一制度基本上是符合中国当时的社会需要的。但是亦有些王朝曾对郡县制有所削弱,曾部分或大部分地恢复过“分封制度”。这样做的结果,在政治上,或在全国范围引起过巨大混乱。关于此事,谈如下几个问题。
(1)郡县制度
秦始皇统—中国之初,分全国为36郡,后增至40郡。郡下设若干县,此为地方行政两级制。郡设3个主要长官:郡守,掌行政和军事;郡尉,辅佐郡守,并掌军事;监御史,掌监察,直属中央的御史大大。郡有丞,为秘书长性质。县亦设3个主要长官:县令(长),掌行政;县尉,掌军事;县丞,掌文书、刑法等事。县以下设乡、亭、里,这些地方小吏都由本地富厚人家充当,
般不列为国家官职。
西汉初年,曾在郡县制之外,又分封了若干诸侯王国,实行郡国并行制。吴楚七国之乱以后,削弱王国权力,由中央派官治理王国,诸侯王不再治国,从此王国与郡同。东汉后期,为厂镇床农民起义,在原刺史临察的州部改置州牧,位居郡太守之上,形成地方行政三级制(州郡县)。隋唐时,又为两级制,时为州县,时为郡县。两宋亦为府(州、军、监)县两级制。但隋唐宋等朝代都曾将州(郡)或府之上的道或路等监察区改为政区,则成为地方行政二级制。元朝用省、路(府、州),县二级制。以省管理地方为元朝的创举。大都(京城)附近的今内蒙古、河北、山东、山西等地直属于中书省。此外,另设十个行省,分管全国各地,行省遂成为最高地方政区的名称。明清两代基本上沿用元朝的建制。
从隋唐至明清,国家疆域辽阔。地方政区和官职名称复杂而多变,尤其是在边远和民族地区的情况更为繁杂。但其意义与秦汉之制相差不多。县以下仍有乡里划分,或称都、图、里、保等,意义亦无大变化。
(2)关于“郡县制”与“分封制”的争议
以“郡县制”代替“分封制”,是中国占代国家制度的—大进步,对中央加强对地方的管理,对祖国的统一与边防的巩固,对各地各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对促进各民族间的团结与合作,都是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和措施。可是,在实行此项制度的2000年间,历史并不平静,尤其是在发生地方叛乱或国家分裂,特别是危及王朝和皇帝的存在之时,总会有人对“郡县制”的实行发出抱怨。认为一切祸害、灾难都来自“废封建,置郡县”。似乎只有恢复“分封制”,才能长治久安,天下太平。
可是事实并不如此,而且情况恰恰相反。如从秦汉到明清,共发生重大叛乱事件5次。西汉有“七国之乱”,西晋有“八土之乱”,唐朝有“安史之乱”,明朝有“靖难之变”,清朝有“三藩之乱”等。唐朝著名思想家和文学家柳宗元曾以汉、唐两次事件为例,将“制”与“政”分开评判引发暴乱的原因。“制”是“制度”;“政”是“政事”,就是政策、措施或政情等。他说:西汉行“郡国并行制”,则“有叛国而无叛郡”,此是“失在于制,不在于政”。唐朝行“州县制”,后又于各军事重镇设节度使,则“有叛将而无叛州”,此是“失在于政,不在于制”。或谓之“失不在于州而在于兵”。柳氏的见解很高明,观点清晰,很有见地,
关于国家分裂的原田,也要具体分析。从秦汉到明清,共发生国家分裂情况4次。而其中“东晋、十六国至南北朝”和“南宋与金”,是由于北方民族南进引起的疆土分裂,与通常所说的国家分裂不同。只有“魏蜀吴三国鼎立”和“五代十国”两段历史可称为真正分裂的时期。不过仍要具休分析。如东汉后期由统一走向分裂,不是实行郡县制的罪过,而是由于宦官长期专权,政治黑暗,经济凋敝,广大农民破产流亡,以致爆发了黄巾大起义,各地武力集团与豪强地主结合,先是镇压黄巾起义,后来形成军阀长期割据混战的局面。这一局面的形成,如用柳宗元的话说:“失在于政,不在于制。”如说最后兼并而成的“三国鼎立”之势为分裂时期,并不恰当。因为“三国鼎立”正是中国由分裂走向统一的过渡,后来统一于西晋。造成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也与实行郡(州)县制无关,是唐朝后期在地方各军事重镇设节度使的结果。各节度使在州之上,兼管军、政,世代相袭,武力强大,不奉朝命,称作藩镇,与宦官时而勾结,时而斗争,天下分崩离析。这一局面的形成,如用柳宗元的话说也是“失在于政,不在于制。”或谓之“失不在于州而在于兵”。后来宣武节度使朱全忠(朱温,据今河南)率军入长安,杀掉宦官数百人,后又杀唐昭宗,废哀帝,自立为帝,同号梁,唐朝灭亡。各节度使乘机纷纷独立,称帝称王,历史进入五代十国时期。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导致统一国家发生变乱或分裂的主要原因,除了制度这一根本性的问题之外,还有两大原因:一是皇帝昏庸,朝廷软弱,政治黑暗;其中皇帝昏庸是最主要的。二是地方武力集团强大,中央政令不行,尾大不掉。再加上皇帝或朝廷唯唯诺诺,姑息养奸,以致酿成灾祸。所以历代有识见的政论家都认为,要保证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正常运转,应当实行“强干弱枝”政策,中央指挥地方,应“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两干余年的历史证明,任何一个王朝要做到这—点,首先要制度合理,政策正确,如西汉文帝行“治安策”,景帝行“削藩策”,武帝行“推恩令”等,都是为了纠正分封制偏向而采取的补救措施。即使在郡县制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还必须要坚持如下二大根本性原则:第一,皇帝必须英明,坚持兼听纳谏;朝廷大臣必须干练,还能直言极谏。这样才能组成强有力的中央领导和管理机构;第二,地方主要官吏必须忠于朝廷,勤政爱民,廉洁奉公;第三,严格监察制度。
(3)厉行监察制度
监察制度既察中央百官,也察地方群吏。这里主要讲下中央对地方的监察问题。中央加强对地方的监察制度,始创于秦始皇。后来刘邦建立西汉,一度废除这项制度时长达100年之久。到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5年)前,国家面临的地方形势,主要有两大问题:
一是疆域广大。疆域东西9300余里,南北13000余里,划分为郡国102个,县道侯国邑1500余,民族复杂。如何有效地统治、管理这样—个大国,关键在于督导好与之相应设置的这个庞大的官僚群,尤其是郡太守一级。
二是社会动荡不安。西汉文、景时期,社会经济有所发展,人民的生活亦有改善。可是贫富分化、土地兼并的情况亦日益严重,豪强地主勾结官府,武断于乡曲,大批农民破产流亡,社会动荡不安。如何有效地制止豪强兼并土地,打击其不法行为,这又是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在这样的形势下,汉武帝于元封五年恢复并完善了监察地方的制度:分全国为13个州部为监察区(不包括京师附近七郡),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专司监察。刺史秩六百石,相当于—个中等县令,但却监察郡太守和王国相,体现了汉武帝的“以内制外,以小制大”的政策。刺史以“六条问事”,一条察强宗豪右,五条察郡太守和王国相。据规定:“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太守、王国相等)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刺史受御史大大督导,直接受命于皇帝。每年于8月巡视所属郡县,年终回京上报皇帝。另设司隶校尉,监察京师附近七郡。从历史事实来看,监察诸侯王和不法贵族也是其重要任务。
汉武帝重用御史大夫,内置侍御史,又外设部刺史和司隶校尉,构成一套严密的监察网络,加强了汉武帝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僚机构的监督和控制。在东汉时,刺史长驻地方。东汉末,改刺史为州牧,成为州的军、政长官。
监察制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比较混乱,可能与当时的分裂割据、政局不稳有关。到隋唐时期,又有新的发展,并形成为独立的监察系统。中央设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大,专司监察、执法。副长官为御史中丞。下属分为二院:一为台院,由侍御史组成,掌纠举百寮,推鞫狱讼。二为殿院,由殿中侍御史组成,掌殿廷供奉仪式及京畿地区的纠察。三为察院,由监察御史组成,“掌内外纠察,并监祭祀,及监诸军、出使等。”品秩虽低,权力却很大。唐前中期对地方的监察亦很重视,时全国分十道,后为政区,亦为监察区。皇帝随时派遣监察御史、尚书等赴“十道巡按”,“监察御史”有“巡按”之名,自此始。也是“以六条问事”,“六条”近于西汉,主要监察地方主管官员和不法地主。“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账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明朝对地方的监察制度更完备更严厉,主要由中央和省两级执行。中央设都察院,相当于前代之御史台,但其机构和职权更大得多。都察院下设十三道(按省划分十三道为监察区)监察御史,共11O人,代表天子出巡州县,人事奏裁,小事立断,权力极大,称为“巡按”。省没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之司法、监察。下设按察分司,分巡省内各道。清朝的地方监察制度基本上沿用明制。
历代的监察制度都是贯彻“以内制外,以小制大”的原则,这样做对于加强中央集权,尤其是加强皇权是有利的。

你要问的国家机构说到这里就够了,下面的是完善说明封建社会的统治结构。
三、官僚制度
秦始皇为有效地实行中央集权,在选官制度上也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主要是废除“世卿世禄制度”;采用“官僚制度”,此制在战国时期已有初步发展,而以行用于秦国的官僚制度比较系统和完整。这一制度实际是一种雇佣制度。其主要特点有四:一是,选官不问原来的出身,以国家需要为标准,量才录用;二是,实行俸禄制度,以谷或半钱半谷为薪俸,按年计算。在官则有俸,免官则无俸;三是,官吏有任期,主要官吏由皇帝任免调迁,非终身制;四是,官吏均不世袭,官吏的子孙无特权。
关于选官制度,以其发展过程,可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1、西汉以“察举”、“征辟”制选官
两汉前期,主要官吏为开国功臣,另无明确的选官制度。文帝为了询访政治得失,曾下诏征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选以授官。武帝即位,董仲舒建议用“察举”的办法从民间或基层选官,自此始有明确的选官制度。董仲舒曰:“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且以观大臣之能,所贡贤者有赏,所贡不肖者有罚。夫如是,诸侯、吏二千石皆尽心于求贤,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汉武帝接受了这个建议,即创行“察举制度”,所选有孝廉、贤良文学、秀才等科。但由于主选者并不都忠于职守,所选良莠不齐。东汉章帝诏曰:“夫乡举里选,必累功劳。今刺史、守相不明真伪,茂才、孝廉岁以百数,既非能显而当授之政事,甚无谓也。”在民间也流传着批评这一选官制度的谚语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西汉还有征辟制度,是由三公和二千石等中央和郡太守等从民间征聘僚属之制,也有由皇帝特召授官的。
2.魏晋南北朝以“九品中止”制选官
察举、征辟的大权都掌握在官僚、地主和世家大族手中,庶族平民出身的有才之士很难有仕进的机会。东汉末年至三国初,曹操曾行“唯才是举”的政策。至其子曹丕称帝,制定并实行“九品中正制”,用以选官。就是中央—些官吏兼任原籍所属郡的“中正”,由他们察访本郡有才能的士人,列为九等,以备选用。选用原则,“盖以论人才优劣,非谓世族高卑。”这与其父的“唯才是举”政策的精神是一致的。可是由于中正官多为世族门阀出身的官僚所占据,这一制度很快变成为他们培植门阀们私家势力的重要工具。段灼曾对晋武帝说:“今台阁选举,徒塞耳目。九品访人,唯问中正。故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涂(途)之昆弟也。二者苟然,则筚(闭)门蓬户之俊,安得不有陆沉者哉!”当时有谚语曰:“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亦反映了这一选举不公的状况。这是西晋政治迅速走向黑暗的重要原因之一。
3.隋唐至明清以“科举制”选官
隋文帝时,废除九品中正制,令各州每年向中央选送数人,参加秀才、明经等科的考试,合格者录用为官,不问门第。隋炀帝即位,增设进士科,—般都说从此时起,科举制正式产生。“科举”是分科取士之意,此制度把读书、应考和做官三者联系起来,成为士人仕进的必由之路。由于此制不论应考者的身份,就打破了数百年来世族门阀垄断仕途的局面,一般地主子弟和贫寒子弟可由此而走上仕途。此一选官制度的改革,削弱了官僚和门阀大族世代把持政治大权的状况,为庶族地主和寒门出身的读书人参与政治开辟了道路。这为封建政权拓宽了阶级基础,也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
唐代沿袭隋制,又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拔官僚的主要途径。唐代科举分常举和制举两种。常举每年举行考试,科目主要有明经、进士、明书、明算等。投考者以明经和进士两科比较集中,而以进士科最为重要,又是做高官的主要途径。制举是临时设置的考试科目,主要科目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和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等。录取后优予官职。科举在唐朝分地方和中央两级考试,到宋朝,增加殿试,为三级考试。明朝沿用宋制,亦行三级。其一为乡试,在各省省城举行,每三年举行一次,得中者称“举人”,第—名俗称“解元”。二为会试,于乡试的次年在京师举行,由礼部主持。会试得中者再参加殿试,也叫做廷试,由皇帝主持。殿试结果分三甲出榜,一下三人,赐进上及第,三人依次称状元、榜眼、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山身。一、二、三甲总称进士,进士可以授官。科举考试的内容是“四书、五经”,自元代定科举必须从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出题,发挥题意也以《集注》为根据。明代相沿不改,又以“八股”为应试文章的程式。文在“破题”、“承题”之后,即为“起讲”,后分“起股”、“中股”、“后股”和“束股”四个段落阐发议论,以“中股”为全篇重心。每个段落都有两股排比对偶的文字,合共八股,因称“八股文”。
清朝沿用明制而不改,直到光绪三十—年(1905年)推行现代学校教育,科举制度才被废除。
科举制度是中国封建时代中后期创行的一种比较完善的选官制度,对于健全国家制度、改善吏治、推动教育和文化事业的发展,都起了积极的作用。当然,科举制度毕竟是封建制度,即使贫寒子弟得中为官,仍要进入统治阶级的行列,为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服务。何况在当时的社会中,一般贫寒子弟实在缺乏与地主、官僚子弟竞争的条件,所以科举制度基本亡是选拔地主、官僚子弟为官的制度。此外,以“四书”出题考试,以“八股文”为文章的程式,都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和智慧,对中国古代文化的发展是不利的。至于在执行中的各种流弊也多有发生。但作为封建时代的选官制度来说,这些缺点是居于次要地位的。
两汉以来,高级官吏有致仕后以低级俸禄养老的制度,也有“任子”为郎官之制。郎官一般称“郎”,为光禄勋属吏,职位低下,秩比三百石,掌皇室车骑、门户、宿卫等事,常接近皇帝,多侯补丞、尉、令、相等官,是直上青云的捷径,所以有“郎官上应列宿,出宰百里。”之说。这种对高级官吏的特殊照顾,在后代的各王朝也存在。

四、“多民族”与“大一统”
“多民族”与“大—统”是我国历史上的两大重要问题。尤其是自秦汉至明清的两干余年问,这两个问题可以说在任何时期、任何朝代,都是历史的主要内容。如民族的团结与斗争,国家的统一与分裂,都关系着当时中国的命运与各民族社会的进步。可是这两个问题又几乎与任何时期、任何朝代及许多重大历史事件密不可分。因此,把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作为我国古代国家的历史特征之—是比较恰当的。
1.各民族为奠定祖国疆域、增进民族团结所做的贡献
(1)秦汉至西晋时期汉族的贡献
(2)东晋至清朝中期鲜卑、契丹、女真、蒙古、满族的贡献
3)边疆其他民族的历史性贡献
2,“多民族”与“大一统”国家观的形成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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