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解说如下。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2004年度亏损,最后可以弥补亏损的年度是2009年。如果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之后,2004年的亏损仍然没有弥补完毕,企业再也没有弥补亏损的机会了。
2、所谓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就是指连续的、依次的计算,即以后5个年度中间,无论亏损或者盈利年度,亏损可以弥补的年限不中止计算。如2004年发生的亏损,其弥补年限中出现,2006年盈利,2009年亏损。2004年亏损最后可以弥补亏损的年度仍然是2009年。不得因为2009年度仍然亏损,结转到2010年度(第6年)弥补。
结论:基于以上二点,企业弥补亏损是用最近的盈利年度依次弥补的。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假定A公司2004年亏损-100万元,2005年所得额15万元,2006年所得额50万元,2007年亏损-90万元,2008年所得额10万元,2009年所得额70万元。
我们填报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如下。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法(整理)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企业弥补亏损是用最近的盈利年度依次弥补”的。关于“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的年度,如2004年的亏损,最近的年度依次为2005年、2006年。。。直至2009年,弥补亏损的上述年度,前1年、前2年。。。我在贴图的表格中做了标记,此外表中数据假定为“万元单位”。
又比如A公司2009年度如果亏损15万元,那么2004年度剩余的亏损25万元,在2009年度最后一年汇算清缴中不能弥补,A公司将失去弥补的机会。此外2007年度“可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将会是90万元,此时2009年度“可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是90+15(2009年度亏损)=-105万元!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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