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认罪”是否属不予取保候审的法定事由?

2014年5月中旬,我的两个同事被某县检察院以涉嫌渎职罪羁押。其近亲属分别申请取保候审,被县检察院以“嫌疑人均拒不认罪”为由拒绝。请问他们的说法成立吗?请律师及各路法学高人指点迷津,并敬请关注此事。
·事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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豺与猪在一市场内搭伙做设备租赁生意。菜市场规定,从市场内运出货物,必须持有货主签字的《放行单》,否则,负责保安的羊不会放行。四年前,豺把猪价值50万元的设备全部窃取,并持假冒猪签字的《放行单》蒙混过关。羊见有豺的签字,即予放行。致豺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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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发现失窃,忙向保安公司投诉。保安公司即着手调查,尔后,不知何因,其上司阻止,该案终止调查。猪不肯善罢甘休,愤然起诉。官司经三年艰难的拉锯后,终有定论。法院对豺的盗窃行为只字未提,却判保安公司败诉,并判令豺退还设备。2014年5月检察院认定,猪因失窃,损失设备租赁费50万元。认定该《放行单》不符合法定形式,以羊把关不严,涉嫌渎职,予以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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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的亲属申请取保候审。检察院以羊拒不认罪,不符合取保条件,予以拒绝。两只仍被羁押两个月。目前事件的走势极不明朗。真老虎逍遥法外,替罪羊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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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即事情的大致经过,孰是孰非,自有英明的网民们评说。但愿乌云遮不住太阳,正义终能战胜邪恶。

  “拒不认罪”不是不予取保候审的法定事由,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法定事由。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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