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理学的知识 分析以下案例

材料分析题
1、阅读下列材料后回答:
(1)张军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运营行为?为什么? (2)交通执法大队的处罚行为是否恰当?请说明理由。
张军系上海某区某公司市场经理。2009年9越8日下午1时左右,他驾驶福特私家车在路口等红灯,这时一名白衣男子过了敲他的车门。白衣男子说胃痛,因打不到车,请求带他一程去医院,还拿出10元钱当车费。张军先是拒绝,但看到对方“痛得弯下了腰”,心软了,就让他上了车。不料,车开出不远,白衣男子在车停下时候突然拔走车钥匙,七八名身穿制服的人随即出现,把张军从车上拖下来,反扣他的双手,卡住他的脖子,将他塞进一辆面包车,并拿走了驾驶证和行驶证。
“面包车上‘制服人员’拿出一份《某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书》,填写我的车牌,让我签字,理由‘非法营运’。”张军说,“‘制服人员’告诉他,交钱才能拿回车。张军想打电话报警,电话呗抢走。张军要求“制服人员”亮明身份,“制服人员”称是某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其中一人出示了工作证,却将姓名一栏遮住。在面包车上交涉了半小时后,张军被勒令下车,而他的福特车被“制服人员”开走。 张军队记者说:“我怎么可能开黑车?我不差那点钱。再说,自始至终我对那白衣男子说我不会收他的钱。“
张军后到建交委要车,交通科的万科长说:“没有雇社会人士诱骗车辆,而很可能是一部分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配合执法”。
14日,按照行政执法大队的处罚流程,张军被“强制性要求”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窗口工作人员透露,如果被处罚对象不“放弃上述权利”,就无法取回车辆。14日下午4点,张军向该执法大队缴纳了1万元“罚款”,拿到了被扣押一周的福特车。他说,缴罚款并非就是接受处罚,由于自己急着用车,并涉及拿车程序上的“强制”问题,无奈签了字。但自己肯定会提起诉讼,洗掉“非法运营”的罪名。
2、赵某和马某是夫妻。一日赵某在看报纸,看到报纸上说某两夫妻平日如何恩爱,结果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还是闹得不可开交。平日素爱开玩笑的赵某便对马某说:“如果我们俩离婚,财产我一分也不要,全部归你。”马某政治削苹果,于是开玩笑地用水果刀指着赵某说:“口说无凭,你敢就写下来”。于是赵某便立书一字据,愿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将全部共有财产给马某。后来两人感情逐渐恶化,两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两人均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发生争议,马某拿出赵某写的字据要求取得全部共有财产,但赵某声称当时是马某拿水果刀逼他写的,要求分得自己应得部分财产。主审林法官认为,赵某无法举证其主张的字据无效,所以认定字据显示的为他真实的意思表示。于是林法官判决马某和赵某离婚,马某取得全部共有财产。 试回答:
(1) 法官的判决合不合法? (2) 法官的判决合不合理?
(3) 林法官的法律思维路径是什么?是否合适?

答,张军是否构成非法营运需要证明,因为按照当时的情况,执法大队没有可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张军是在拉客跑客运,按照执法大队的性质,提起行政诉讼,举证方是执法大队,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明,就面临着败诉。交通执法大队没有按照处罚流程处理案件,属于违法执法。一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官判决合法,根据民事案件的举证原则,相信双方都没有什么证据,最终只能看见一张双方的字据,按照字据双方约定内容,只是对财产作为离婚处理,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条款,所以没有问题。(参照民事债务关系,只要拿着借条,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就会认为合法,应当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追问

那是否合理呢 谢谢哈 非常感谢

追答

是合理的,因为根据现有的证据(一张协议),如果不能举证协议是违反公平原则,那么应当认为双方的协议是有效的,予以支持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没有,非法营运的要素不具备,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必须证据充分和事实清楚,显然,张某不具备非法营运的必要构成要素。
交警执法行为不合法,调查取证,扣押车辆的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追问

谢谢 啦 还有一个案例呢

追答

你已经有答案了,不用我回答了

第2个回答  2014-04-20
太长不解释追问

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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