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迁回去,但是不属于恢复原籍,国家有明确法律规定。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所谓“恢复”原籍户口是指,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这三类被注销户口的人员申报迁入登记。被高等学校录取后,户口迁入高等学校的集体户口中,属于户口迁移,没有注销户口,也就不存在恢复原籍户口的问题。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将户口迁回家中,还是属于户口迁移,不是恢复原籍户口,所以需要按照户口迁移的规定申请和办理。
农业户口人员被高等学校录取,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可以将户口迁入学校的集体户口中。但这是户口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即所谓“农转非”。从严格的法律意义讲,也不再是原来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了。目前国家只有“农转非”的政策和法规,没有“非转农”的政策,除了一些特殊的情形,非农业户口人员和城镇户口人员要迁往农村转为农业户口人员,还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