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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26岁的李某为了赚快钱,使用他人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2013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了某银行信用卡一张。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某银行,使用段某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冒领信用卡被发现,并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查获。
据李某交代,其是在网上找兼职时,看到有人发布帮助他人办理信用卡并支付一定报酬的信息。李某电话联系了发布信息的人,并用该人提供的身份证去申领信用卡,没想到竟然因此触犯了刑法。当李某第二次去银行办卡时,引起了银行工作人员的怀疑,银行工作人员随即报了警。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使用他人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根据上述规定,李某的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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