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说我的情况:我和老公都快50岁的人了,我们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都已经长大成人,可我们的感情并不好,在我孩子初中的时候丈夫有了婚外情,并生有一女!这么多年我为这个家付出了很多心血,包括经济方面也有我的功劳,属于我们的共有财产,可是我们那时侯没领结婚证,几十年了,
1,法律能算我们是事实婚姻吗?
2,如果第三者以后要分财产,那我现在需不需要补结婚证?
3,还有第三者的女儿如果要继承财产,法律会怎么分?(毕竟那里面有我多年的心血,第三者只是生了个孩子,我知道丈夫这么多年也给了她房子和车子还有日常花费)
4,如果要分割,那第三者已经得到的财产算在内吗?
2,如果第三者以后要分财产,那我现在需不需要补结婚证?
补结婚证对我有好处吗?
也就是说补和不补有没有区别?
希望专业律师帮助回答,谢谢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为1994年2月1日之后,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没有领取结婚证就生了孩子,最多也只能认为是同居关系。在现在的法律的面前,同居关系是不受保护的。如果要保证男女之间权益不受侵犯或者分开后的财产纠纷问题,应当领取结婚证为合法婚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