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失证件后登报声明作废这个法律方式,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登报声明的操作规范,所以也没有要在哪一级别报刊上刊登声明才有效的明确法律条文依据,所以只能认为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操作要求,只能按办事机构的要求来执行。
我国只有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上有登报声明这样的要求,但是也没有规定登报声明具体的操作要求。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照、出境入境证件遗失的,应当报告中国主管机关,在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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