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有的债务人就是拒绝还钱,债权人往往觉得一筹莫展,这时候就需要积极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有的债权人可能会想要其家人还债,成年子女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己承担责任。 成年子女自己欠下的钱,债权人只能让这个成年子女还,不能要求这些人的父母还钱, 法律上成年子女和父母的财产分的很清楚,不存在连带责任。如果这个成年子女死了,这就涉及到遗产的问题,继承人要清偿这个死去的成年子女的债务。但在数额上以死去的成年子女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总之:父母对于成年子女的债务 不负偿还义务。债权人就算是追债,是以这个成年子女名下有多少钱为上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没有义务。
法律上没有父债子还的规定。所谓的父债子还是有条件的,父亲去世后如果遗留有合法财产,继承人负有用父亲的遗产偿还债务的义务和责任,遗产有余额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但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但也无承担债务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扩展资料:
在父亲去世后,是否偿还父亲生前的欠款,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在子女继承父亲遗产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又分以下几种情形:
1、以遗产实际价值为偿还欠款的上限,如父亲欠款30万元,而其遗产实际价值为30万元,则以该遗产偿还欠款后,则其子女就无遗产可以继承;
2、如果遗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则偿还欠款30万元后剩余20万元,则该20万元作为遗产由其子女按法律规定进行继承;
3、如果遗产实际价值10万元,由于遗产不足以清偿欠款,对于不能偿还的欠款,其子女不用偿还,但如果子女自愿偿还,是可以的。
另一种情况是子女不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则对其父的欠款,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息烽县政府官网-继承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的。父亲作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没有义务替父亲还债;但如果父亲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女儿有义务替父亲还债;如果女儿继承父亲遗产的,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父亲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息烽县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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