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周知识概述
(一)本课内容结构及整体教学建议
1、本课内容结构
本课由引言和两框构成。引言由第56届联大特别会议说起。在这次会议上,玻利维亚13岁女孩代表全世界儿童呼吁各国政府和成年人保障儿童的权利,保护和尊重儿童。然后引出主题,即我国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权利问题,我国青少年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作为青少年要珍惜权利,正确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做一个具有正确权利意识的合格公民。
第一框 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本框由两目组成,即第一目“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第二目“法律确认、保障权利”。第一目“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主要探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我国国徽图案的涵义;第二,我国的国家性质;第三,我国现阶段人民的构成;第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需要通过与极少数敌人做斗争来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二目“法律确认、保障权利”主要探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公民权利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涵义;第二,人民和公民的区别;第三,我国的权利保障体制。
第二框 法律确认、保障权利
本框由两目组成,即第一目“公民权利的广泛性”,第二目“正确行使权利”。
第一目“公民权利的广泛性”主要探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我们享有广泛的权利;第二,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第三,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普通法律则依据宪法规定公民的具体权利。
第二目“正确行使权利”主要探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第二,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第三,要在法律充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第四,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
2、本课知识网络
(二)具体知识分析
1、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1)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人民的范畴: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是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
(3)人民的地位:我国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都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
2、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法律确认,保障权利
(1)公民权利的含义:是指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受国家保护,有物质保障。
(2)公民基本权利的含义:由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
(3)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①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某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②人民是区别于敌人的政治概念,在我国,凡是人民都是公民,但是公民既包括人民,又包括具有我国国籍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人民的敌人。
(4)公民的权利保障体制是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
①立法保障:就是将公民的权利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运用国家强制力加以维护。
②司法保障:是指通过法律制裁各种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
3、我们享有广泛的权利——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广泛性的体现:
(1)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涵盖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
(2)它们大致分为: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妇女的权利,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我们享有广泛的权利——正确行使权利
(1)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享有权利,侵害别人的权利就是侵害自己的权利。
(2)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只有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得到维护和发展,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
(3)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显然,不这样做,就会危害他人和公共利益,自己所追求的权利也会落空。
(4)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否则,就会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利益,甚至触犯国法。
二、重点知识解析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的表现:
(1)含义不同: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我国,“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人民,在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阶级有着不同的阶级内容。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是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
(2)范畴不同:公民既包括人民,也包括具有我国国籍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但后者不能享有公民的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服兵役等光荣义务。
(3)性质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
三、难点知识剖析
如何理解公民与国籍的关系?
国籍是确定公民资格的惟一条件。在我国,凡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世界各国一般都把国籍作为本国公民资格的法律条件。国籍是一个人作为一个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它意味着个人与国家的一种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一个人一旦取得某一国籍后,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国际上,他的国籍所属国有权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并有义务接受其回国。国籍问题是一个人能否成为某国公民,享受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前提条件。因此,国籍的得失对自然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各国法律(宪法、民法、婚姻家庭法、国籍法、移民法等)的规定,国籍的取得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因出生而取得,叫做原始国籍;二是因加入而取得,叫做取得国籍。世界大多数人都为原始国籍。对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原则。
第一、血统主义原则。确定一个人的国籍以他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其出生地为何国。
第二、出生地主义原则。以出生地作为子女取得国籍的依据,而不管他的父母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第三、混合主义原则。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或者以出生地主义为主,以血统主义为辅;或者不分主次,将这两种主义结合起来的原则。
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是指根据个人的意思或意思表示,或者根据某种事实,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由入籍国批准其入籍,从而取得国籍。这种入籍的方式包括由于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或因申请而取得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即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申请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同时,申请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1)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如关心和支持人类进步事业,为中国革命和世界革命做出贡献等。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公民,不再保留外国国籍,而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权利义务伴我行——我们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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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金竹群
一周强化
一、一周知识概述
(一)本课内容结构
本课由一个引言和两框组成。引言简要指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告诉我们应该忠实地履行义务。第一框“公民的义务”主要帮助我们认识履行义务的原因、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既要履行法定义务又要履行道德义务等问题。第二框“忠实履行义务”主要帮助我们明确忠实履行义务的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引导我们学习履行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
(二)本课知识网络
(三)本课具体知识分析
1、公民的义务——我们法定的义务
(1)法定义务的含义: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2)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享受权利必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义务应当享有权利,绝不允许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公民”存在。
②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公民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3)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就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其具体内容包括:
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②保守国家秘密;
③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⑤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⑥依法纳税;等等。
(4)我们要履行法定义务
①履行法定义务是我国法律向公民提出的爱国的具体要求。
②自觉履行这些义务是我们的“天职”,也是爱国的重要表现。
③我们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履行法定义务的实际行动,表达我们的爱国之情。
2、公民的义务——我们的道德义务
(1)道德义务的含义:是指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
(2)公民履行道德义务的意义:广大社会成员自觉自愿地履行道德义务,既利于形成温馨、和谐的人际关系,又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3)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3、忠实履行义务——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
(1)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这是忠实履行义务的重要体现。
(2)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①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
②我们积极实施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行为,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忠实履行义务——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
(1)法律规定义务:我国法律对公民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等领域中应该履行的各项义务。
(2)对于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
5、忠实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做,我们坚决不做
(1)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公民实施某些行为的原因: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2)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是忠实履行公民义务的又一重要体现。否则,就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
(3)我们要正确地行使权利,忠实地履行义务,做一个具有高度法制观念和高尚道德的合格公民。
二、重点知识解析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的体现。
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在原始社会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还处在蒙昧状态。那时候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是合一的。随着阶级的出现,权利与义务才开始相对立。恩格斯认为,剥削者国家“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剥削阶级社会中对立阶级之间在根本利益上相对抗的表现,反映了阶级压迫和不平等。
社会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这就从根本上消灭了权利和义务相分离的社会条件和阶级基础,使权利和义务在新的条件下统一起来成为可能。
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公民享受权利,同时要履行义务。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其次,权利和义务本身是相互依存的。权利和义务本身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但从权利和义务的双方来看,父母对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对子女方面说则是一种权利。相反,成年子女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对父母来说则是一种权利。又比如,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享有人格权,而对某个公民来说,他享有这项权利,其他人就要承担保护其人格权不受侵犯的义务。
第三,在某些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上,就某些权利本身来看,它们具有双重性。例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
第四,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公民享受广泛的权利,且权利得到保障,就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样,就可以促进人们更加自觉地履行义务。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国家建设事业发展了,公民就能享受更多的权利。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表现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就是国家为人民、人民为国家的新型关系。
三、难点知识剖析
(一)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祖国安全是指:(1)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2)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
祖国的荣誉是指:(1)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2)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3)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4)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
祖国的利益包括的范围很广,对外主要是指全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荣誉等方面的权利与利益;对内主要是指相对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而言的国家利益。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全体公民的神圣义务,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危及、损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我们在坚持对外开放政策的同时,必须继续在全国人民中进行维护国家荣誉和民族尊严的教育,进行深入的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既要反对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又要反对崇洋媚外,迷信西方的言行。
(二)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宪法第53条之规定,是关于公民遵守法纪和尊重社会公德义务的规定,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公民必须守法的总的原则规定。
2、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指在国家活动中,不应公布和向外透露的一切秘密文件、秘密资料、秘密情报和秘密情况。保守国家秘密就是要严格保护国家秘密不被泄露,防止国内外敌对分子侦探、偷盗国家机密,防止各种人员泄露、遗失国家机密,经济机密,交通、邮电、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的秘密,以及检察、审判等方面的秘密。
3、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公共财产主要是指一切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爱护公共财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在平时,任何公民都必须珍惜和保护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其二是当公共财产遭受破坏或面临其他危害的时候,任何公民都应保护、捍卫公共财产的安全,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一切去保卫公共财产,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同一切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做斗争。
4、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指在社会共同劳动中,所有劳动者必须共同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它是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保证生产和工作顺利进行所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之一。社会主义的劳动纪律的执行主要靠自觉遵守,还要靠纪律教育和思想工作,但违反劳动纪律者也要接受必要的纪律处分。
5、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公共秩序是指遵守法律、纪律以及优良的社会习惯等行为准则。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的活动秩序、交通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工作秩序、居民生活秩序等。违反和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可分为违反公共秩序的一般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以及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等几类。我国刑法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等罪名以及相应的刑罚措施。
6、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尊重社会公德是指公民必须遵从和尊重社会主义公共生活的各项道德准则。社会公德是一种道德规范,它的执行一般不是靠国家的强制力量,而是靠社会的舆论、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以及人们对正义、真理的信仰而使人们遵守和执行。
我们的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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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金竹群
一周强化
一、一周知识概述
(一)本单元“我们的人身权利”的地位
本单元内容突出“权利”二字,意在唤醒中学生的权利意识,培养其对法律的亲切感和热爱之情。
本单元从理论阐述到活动设计均有助于使学生真切地感受到法律所赋予的广泛权利和自由,使学生能够热爱法律,积极地运用法律为权利而斗争,在维权的同时践行法律、履行义务。
(二)本单元的内容结构
本单元共分三课,即第三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和第五课“隐私受保护”,每课均有两框。主题探究“尊重人格权利、感受法律尊严”贯穿始终,并适时阐明道德要求和心理需求。
(三)本课内容结构
1、本课逻辑分析
(1) 总体逻辑分析
本课设计了两框内容:“生命与健康的权利”,“同样的权利 同样的爱护”。第一框“生命与健康的权利”首先说明了人格权的内容,特别介绍了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其次,明确了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第二框“同样的权利 同样的爱护”主要说明了应积极行使自己的生命健康权,担负起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义务。
(2)各框内部逻辑结构
第一框 “生命与健康的权利”
本框由“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两目组成。
第一目“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主要讲了三层内容。首先通过三个情景引出了人格权,对人格权的重要性及内容进行了介绍;其次说明了生命健康权在人格权中的地位;最后以三个情景为背景对人格权中的人身自由权进行了分析说明。
第二目“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主要说明了两方面内容:首先通过处罚使用童工的煤矿老板的案例,说明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其次进一步说明了国家保护所有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第二框 “同样的权利 同样的爱护”
本框由“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两目组成。
第一目“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主要介绍了两层内容:第一,通过两个情景,介绍了生命健康权的一些具体内容;第二,注意自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还是一种社会责任。
第二目“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说明了两层意思:首先围绕着小君、小哲的案例,说明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其次说明应尊重他人,乐于助人,更多地关注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之后,通过救人的情景,进一步引导学生关爱生命,告诉学生既要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也要关注他人的这一权利。
2、本课知识网络
二、重点知识解析
1、人格权的含义、分类、特征、意义
(1)含义: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2)分类: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两类。其中,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
(3)特征:人格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它与生命相伴,从出生起就伴随着我们;在我们的生命历程中,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身相分离。
(4)享有人格权的重要意义
①每个人要想真正作为一个人存在,并同他协调地共存,就必须具有人格权。
②人格权是把自己与社会联结在一起并与他人发生各种联系和交往的前提。
③如果不享有人格权,人就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人的尊严和价值也就不复存在,现代社会生活也就无法正常进行。
2、公民应正确行使自己的生命健康权
(1)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增强体质;
(2)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就医,恢复健康;
(3)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4)不得轻生或自残;
(5)行使生命健康权时,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三、难点知识剖析
有关生命健康权的内容的有关知识。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本教材主要阐述了生命权和健康权)。
(1)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的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2)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是保持人体生命正常活动的基础,包括生理健康与心理健康。健康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在特殊场合,也承认健康利益支配权。健康维护权作为健康权的基本内容,有二层含义。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即参加各种体育活动,保持身心健康处于完好状态;有生理、心理疾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原来的健康状况。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形形色色,比如殴打、各种肇事、食物中毒、药物中毒、污染行为、动物致人损害、地面施工未设安全标志和防范措施致人损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等。
原则上,法律不承认权利人具有健康利益支配权。健康利益支配权是指人对自己的健康利益享有支配权,即有权放弃或故意恶化自己的健康状况,人类的基本道德观念和民法理论均不承认这项权利,因为上述行为对权利人无益且会危及文明社会的共同利益。但是,在某些特殊场合中法律承认健康利益支配权,如人们从事登山、足球、拳击、蹦极等危险性较大的体育竞技活动时,舍己救人、见义勇为时。
健康权与生命权的区别在于前者以维持人体的正常活动为根本利益,当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可以经过医治而康复或好转,保持人体的生命能力——人的生理、心理机能和功能的正常运转;而后者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保护的是人的生命安全,人的生命权受到侵害时,生命的丧失具有不可逆转性。日常生活中侵害行为只有造成人死亡的,才构成侵害生命权,否则无论受害人损伤多么严重,也只能认定该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健康权。
(3)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对身体权的侵害并不当然侵害健康权,比如对身体组织的不疼痛破坏行为——非法剪他人的头发、指甲,非法撞击他人身体但未造成伤害等,这些行为未造成个人生理机能、功能的破坏,不构成侵害健康权,但却是侵害了身体权。
参考资料:
http://edu.huanggao.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