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可以把已经发给村民的土地补偿费用部分收回吗?

主要就是2003年村里因建农村住宅,需要征用我家一亩多的地,征用时答应会给我家一套住宅,(有写一张书面凭证,但是比较简陋)后来直到2009年才兑现,并且只是兑现了原来允诺的四分之一(已经交付)。现在的问题是,村里觉得还是支付的太多了,想要我们退部分的钱,当然我们是绝对不答应的,但是由于村组织即将解散,现在涉及到分散产的问题(就是把村里的全部剩余资产平均分配给村民),村长威胁说如果不将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拿出,那么就要少分村里的剩余资产。请问:村委会已经发给我们的土地补偿费有理由收回吗?村委会能因土地补偿费的问题而少发“散产”给我们吗?我们应该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呢?希望得到您的帮助,谢谢!(补充:这次的土地征用补偿问题主要涉及到村里的五户人家)
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最好有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以便我们更好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土地补偿费用是征用时应该给予的,而且有书面凭证证明是双方的意愿,村里没有权利收回补偿费。现在村里的剩余资产你有权利和其他村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果村长威胁,你可以找上一级的政府部门给予解决,政府不解决的你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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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13
这显然是不合法的,补偿费的发放一般是由村民通过大会会议的方式决定。
第2个回答  2009-03-13
上面提到的书面凭证可以理解为合同。由于当初合同签订时,双方是自愿友好协商的意志表达,任何一方不能随意违反约定。要求返还土地补偿费的说法不符合书面凭证的约定。
至于分配村里剩余资产的问题,和上面的问题是两个问题,村委会的这种做法欠妥当。一码归一码。
第3个回答  2015-09-29
  如果是发放给村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委会可以收回,并依法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发放的土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委会代为管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4个回答  200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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