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1-11-27
在民法上是基于填补性损害原理,损害多少,填补多少,补偿多少。民事诉讼法上是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二诉。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对这个问题我也不是很理解,前两天也发了个相关帖子问一直都没有满意的回答。
司考书上的解释是说“如果要求加害人进行双重赔偿,明显有失公平,加重承担了其不应有的负担”,大概感觉跟刑罚中的“数罪并罚”一样,累加起来会对加害人还“狠”了点。
我想,既然是任选其一,受害人那就可以通过分析,来选择一个最利于自己的责任来要求加害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4-16
责任竞合涉及法理问题。责任竞合的存在,有国家承认也有国家不承认。即使在承认的国家当中,对责任竞合的处理方式也不近相同。
在我国,责任竞合背后的法理是“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所犯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公平。
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若选择对违约责任追偿,那么就视为自动放弃对侵权责任追偿权。我个人认为这无形中增加了受害人的法律负担。获得最佳的赔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害人有没有经济实力获得优秀的法律援助,这可能导致由诉讼策略失误而错失应得的赔偿,因此,影响着实质正义的伸张,是不公平的。
第4个回答 2018-09-17
民法是用来填平损害的,而并不是惩罚。好比侵权行为是挖了一个坑,民事法律只需要将其填平,而不是在填平的基础上将它加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