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

第二十六条 【承包权的合理收回】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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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在1994年取得了30年的土地使用权证,1999年承包方全家因购房将户口迁入某县级市(现在已升为区),但在老家仍有住房。数年后将土地交由队里他人耕种并由他人支付提留款。
现在因建厂征地发生纠纷,问该承包方是否可使用本条第二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市是否属于该款“小城镇”的范围?
也就是说: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县级市落户,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否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那么,关于“迁入小城镇/设区的市”,是按照迁入时间的行政级别算,还是按目前的行政级别算?例如,迁入时(99年)该地为县级市,但04年升为了区,那么现在还能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村里没有什么书面手续啊,也没有说收回,那土地还是自动失去了吗?不适用《土地承包法》那又如何处理呢?

建议你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指南》http://www.gzzy.agri.gov.cn/Html/2007-6-4/2_2197_2007-6-4_2235.html
本法所称的“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其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中央有关文件曾指出,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这一规定是从我国当前加快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政策出发的。在此之前,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有关决定曾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有利于乡镇企业相对集中,更大规模地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避免向大中城市盲目流动,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改善生活质量,也有利于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更快增长。根据这一精神,国家制定和完善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为促进小城镇的健康发展,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自1997年开始试点,到2001年正式在全国推行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从允许一定条件的城镇暂住人口正式取得城镇户口,演变到基本解除对小城镇的迁移限制。这一改革在全国2万多个小城镇推行,小城镇居民基本实现了迁徙自由。从目前我国发展小城镇的政策出发,对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如果允许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将会影响农民进入小城镇的积极性,使其产生后顾之忧,不利于实现我国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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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0-26
现在已升为区,那就不是小城镇的范围了。所以从升为区的时间开始算,应该由村里收回,但村里应该有个书面的手续,你失去土地的时间应该从村里出具给你的书面的手续时间执行,之前的时间应该还是算是在继续承包期间。
第2个回答  2009-10-29
县级市应属于小城镇的范围,但你全家是1999年迁入县级市落户,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02年颁布,03年3月1日施行的。你家的情况不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3个回答  2009-10-26
县级市已经不属于小城镇的范围了,您的情况应当适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您可以向大队要求获得相应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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