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9-10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军休干部房租补贴相关文件执行若干问题的复函
来源:优抚安置局
时间:2009-05-13
16:26
民办函〔2009〕108号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军休干部房租补贴相关文件执行若干问题的请示?(沪民办发〔2008〕63号)收悉,经与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总政治部干部部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住房补贴经费”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安发〔1994〕19号)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即指房租补贴,下同)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实行分税制以后,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湖南五省(市)1986年12月31日以前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由地方财政解决,1987年1月1日以后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1983年12月31日以前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由地方财政解决,1984年1月1日以后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关于从提租收入中解决”的问题。在财政部、民政部的复函中均明确说明“从提租收入中解决”,请抓紧与有关部门联系,尽快帮助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落实经费来源。
三、“关于住房产权不属于中央所有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经费如何执行”问题。无论产权属于谁,其按政策规定享受住房补贴的经费均“从提租收入中解决”。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颁发
发布时间:
2009-08-02
15:04:45
--------------------------------------------------------------------------------
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军地有关部门近日联合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明确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规定》着眼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体现党和国家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怀和高度重视,专门建立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明确在伤病残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以解决个人实际困难。大幅提高了伤病残军人住房补贴标准,明确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确定,中央财政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对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给予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同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伤病残军人医疗保障经费的投入力度。
《规定》还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在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中违反政策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五种情形,以及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理办法。
《规定》指出,伤病残军人为国家和军队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妥善安置伤病残军人是地方各级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的共同政治责任,要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扎实推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