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民房拆迁补偿和户口人数无关,拆迁补偿和合法面积认定有关。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分类、用途认定、合法面积认定、计户规则,租赁房屋、落实政策房屋的补偿,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安置房过渡期限等规定由姑苏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实行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化管理,推行补偿协议的网上签约。
扩展资料: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可以看出,城市房屋的征收补偿的依据主要是房屋自身的价值,跟户口是没有关系的。
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该条例便成为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要依据。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姑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