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公民一生只能改一次姓名,请问依据是什么?谢谢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可以的。我本身不想姓名,但是我不认为自己暂时不需要的就是不应该有的。同时,我也觉得修改姓名是个很麻烦的事情,派出所怕麻烦,想改名的人也怕麻烦,没事老改名字玩的应该不多。姓名权是公民人身权的重要方面,仅仅怕麻烦,这个理由说不过去吧。
公民一生只能改一次姓名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条例》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民族良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宗教教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一)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
(二)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三)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四)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五)名字粗俗、怪异的;
(六)名字难认、难写的;
(七)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八)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根据我国 《 户口登记条例 》 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 《 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 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更改姓名新规定,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公民可以更改几次姓名,但是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应符合以下条件:
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8.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更改姓名,需填写 《 居民变更身份申请表 》 ,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持户口本等到各县、市公安局户证处审批办理。
9.无单位的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由父母一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审批办理,父母无七作单位的,由所在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审批办理。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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