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2条: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据此,我国婚姻当确立了与外国婚姻法上赡养费近似的经济帮助制度。
1,经济帮助,有特定时间要求:离婚时。前提是: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形式可以以住房的居住,也可以是财物。是住房,并不必然排除还可以在财物上给予帮助。即住房居住和财物帮助可以同时共存。
即便一方有婚姻过错,也不排除这种经济帮助。因此,经济帮助的成立和婚姻过错赔偿的适用前提是不同的。可以共存。
什么叫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它的标准是:一方没有收或者收入很低,靠离婚分得的财产,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一方没有住房,也是生活困难。至于,若生活困难方的对其有抚养义务的人有抚养能力,是不是就不属于生活困难?答案是否定的。判定生活困难,以离婚时,个人的生存能力和环境。不参考其它。
2,经济帮助,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以夫妻间关系存在为前提。
3,一方有帮助的能力。若一方也是生活困难,则没有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的义务。
4,经济帮助的数额和执行。
在确定经济帮助数额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参考以下几点:
*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只是生活暂时有困难,另一方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
*结婚多年,一方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当在居住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在 经济上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帮助或长期帮助。这里要注意,在居住上若是以房屋的居住权帮助,不能超过两年。
*在执行帮助期间,一方若另行结婚或有了生活能力,对已确定的生活帮助费没有执行的,要停止。
*原定帮助执行完毕,一方还要求帮助的,不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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