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无理由却不续签, 赔偿不合理!

您好!我是在上海的07年12月10日与公司签定一年合同,后又续签一年至09年12月9日到期,11月19日我被同部门领导谈话说调部门(并非因为不能胜任现职)11月23日通知(并非书面)告知合同不续签. 现有如下问题:
1.我除了可以拿到二个月赔偿外. 我能争取到其它(未提前通知)的额外赔偿吗?
2.另有额外住房和养老公积金补贴分占基本工资15%和20%, 按照服务年限按比例提取,按公司现在可赔偿我的比例适用于非解雇性质的比例. 我这种是非解雇性质吗? 怎样届定呢?因为我不想解除合同,我有权争取全额补贴赔偿吗?
3.今年10月份公司与员工签了一个条例是新规定年底的双薪是12月31日仍在册的员工才可以得到. 我这种可以按比例领取吗?

非常感谢! 请你喝茶啦!!!

1、合同到期,续签与否并不需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从08年1月起算,满一年给以1个月的补偿,你可以拿到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你的情况不存在未提前通知,合同续签与否不需要提前通知。说不好听的,就是当天跟你说,也没有违法劳动法,这和解除劳动合同不一样。
2、你这个情况是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和合同解除是两码事,不存在全额补贴赔偿。如果要补贴给你,就是你在这个单位工作期间的这部分补贴。
3、双薪规定要按你们签订的条例,条例上说了可以按比例提取,你就可以主张权利,要是没有约定,就是法律不支持的。当然你可以跟单位商量商量看,有没有可能适当提取一点。成不成要看单位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11-26
1、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的,单位不承担额外责任;
这只是一个行为规范要求,没有责任规定;

2、你这种属于非解雇性;解雇性一般指劳动者存在过错;

3、不能领取;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第1个回答  2009-11-26
你这个属于合同续签时单位添加了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你们无法达成一致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补偿金要按照回来后的工作年限,除非您能举证证明您的工龄连续。
相似回答